臺南市議員吳通龍詐領助理費2萬元 被依貪污罪重判3年10月

臺南議員吳通被控聘用議員公費助理少報多,詐取差額2萬元,被臺南地院重判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議員吳通龍被控聘用議員公費助理以少報多,詐取差額2萬元,臺南地院11月8日審結,合議庭法官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吳通龍重判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通龍系現任臺南市議員,而被告趙蓮瑛系吳通龍之配偶,亦系「南緯水族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爲吳通龍),趙女且擔任吳通龍議員服務處及南緯水族行之會計、出納等工作

吳通龍明知他於2013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雖有聘僱及申報賴姓男子爲其議員公費助理,然其事先向賴男約定及其實際給付予賴男之議員助理薪資每月僅新臺幣3萬元,但吳通龍指示知情之趙蓮瑛製作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將賴男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臺南市議會補助議員僱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公文書,2人以此方式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合計共2萬元。

合議庭審理時被告吳通龍、趙蓮瑛雖不否認申報公費助理賴男月薪爲4萬元,臺南市議會亦按申報之金額每月撥付4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惟均辯稱其每月支付賴男包含便當費、飲料費、零食費及預支薪水借款超過4萬元云云。然證人賴男證稱其與吳通龍約定之報酬僅有3萬元,以及按請假日數每日扣除1千元后給付報酬,未有調薪爲4萬元等語,且被告所辯便當費、飲料費、零食費均系賴男有上班纔有支出,而預支薪水或借款系屬隨機而爲不確定發生之舉動,上開所謂費用或預支薪水及借款,均爲浮動不一,而非可預定之款項,系約定之報酬以外之花費或債務,均與約定之報酬金額無關,法官認爲吳通龍等被告所辯不可採信。

合議庭認爲,吳通龍身爲臺南市議員,於社會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本應恪遵法令誠實申報助理補助費,竟與配偶趙蓮瑛申報不實數額,從中詐得浮報款項供開銷之用,危害政府機關人事預算之控管,辜負選民所託,被告二人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然念其2人無犯罪前科,犯行時間約2個月,詐得款項2萬元之程度,以及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吳通龍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趙蓮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此外,針對檢察官另認爲吳通龍夫婦2人,明知林姓女子無擔任吳通龍議員公費助理之意,亦未有聘任梁姓女子擔任實際公費助理之意,竟共同申報林女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期間,樑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爲吳通龍議員公費助理,以林、樑掛名爲公費助理之人頭方式,就林、樑部分各共同詐領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128萬8032元及39萬3750元,因認被告吳通龍、趙蓮瑛系共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嫌,以及與林、樑共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

法院審理時,被告林、樑2人均以證人身份證稱其等有同意受聘爲公費助理,也有執行助理工作,林另證稱其有領取公費助理薪資,樑則另證稱其考量吳通龍議員服務處開銷頗大,且本身亦有收入,故同意將公費助理補助費提供吳通龍使用;且證人即吳通龍之助理賴男及蔡、李等證人均證稱林、樑均有以吳通龍助理身分對外執行助理業務,也有選民服務的案件,並有林、樑執行選民服務案件的紀錄爲佐,尚難認林樑系單純掛名爲公費助理之人頭。因此無從認定吳通龍、趙蓮瑛應成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行犯行,且與被告林、樑亦均無從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此部分認定罪證不足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