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玉井前輩堂縱火案兇嫌起訴求處死刑 臺南地院裁定羈押

臺南玉井前輩堂縱火7死命案檢方以放火殺人罪嫌將兇嫌曾姓男子起訴,並向刑庭具體求處死刑,案移審臺南地院法院合議庭下午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偵辦臺南市玉井區前輩堂縱火7死命案,檢方10日偵查終結,以放火殺人等罪嫌將兇嫌曾姓男子起訴,並向臺南地院刑庭具體求處死刑以昭炯戒,案移審臺南地院,法院合議庭下午裁定羈押。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臺南地檢署2月10日起訴送審之玉井前輩堂縱火案件,法院分案爲202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抽籤由刑事庭調股承辦。被告曾嫌經法官訊問後,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卷內證據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官並審酌被告未住於戶籍地居所也不明,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裁定被告應予羈押,惟無禁見之必要。

起訴資料指出,犯嫌曾姓男子曾於2017年間居住於臺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內,與前輩堂張姓負責人之子因細故發生口角糾紛後,曾嫌即離開前輩堂,直至2019年間,曾嫌向張姓負責人表示欲返回前輩堂居住,然因前輩堂業已無剩餘之房間可供曾嫌居住,張姓負責人因而婉拒曾嫌返回前輩堂,曾嫌竟心生怨懟,而起意放火燒燬前輩堂北棟之決心。

曾嫌於2019年12月14日凌晨0時22分,搭乘計程車前往臺南市東區購買2個5公升加油桶,又於同日凌晨0時26分,前往臺南市南區加油站購買二桶汽油,再搭乘計程車前往前輩堂。於同日凌晨1時14分,曾嫌到達前輩堂後,即前往前輩堂北棟建築物,將2桶5公升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建物內之1樓西側走道及通往1樓夾層樓梯附近玄關,再持其所有之打火機點燃其隨身攜帶之衛生紙丟入潑灑之汽油中,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致前輩堂北棟建物之走道及樓梯處陷入火海,曾嫌見點燃火勢及引發濃煙,隨即逃離現場

前輩堂建物北2樓及3樓鐵皮屋加蓋受輕微煙燻,樓鐵皮屋加蓋受輕微煙燻,1樓走道樓走道之天花板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皮受燒後變形變色,燒落之天花板散落一地,1樓部分房間內物品燒損。火警造成居住於前輩堂北棟建物夾層之謝、吳、謝、陳、馬、高等人因走避不及,當場死亡,居住於前輩堂北棟建物棟建物1樓之陳姓民衆雖經消防人員到場後搶救送醫,仍因全身及呼吸道灼傷,送醫因窒息死亡,造成7死2傷慘劇

檢察官認爲曾嫌明知前輩堂北棟建物爲木造結構,且有人居住在內,若以汽油潑灑後再點火,將導致火勢迅速蔓延燃燒建築物內裝潢及物品設備,居住在內之居民將因火勢燃燒後之濃煙而導致窒息死亡,曾嫌僅因與前輩堂內之居民發生糾紛及遭拒絕讓其返回前輩堂居住,竟心生殺意,在凌晨時分購買汽油前往前輩堂,趁衆人熟睡之際放火,使前輩堂北棟建物陷於火海,造成被害人因走避不及,當場遭火焰吞噬,並經濃煙薰塞窒息死亡,曾嫌犯罪手法殘酷,不僅無視生命之可貴及價值,更視人命草芥,也造成社會治安極大之危害,並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痛,曾嫌所爲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其所爲實屬令人髮指,行徑冷血泯滅人性,至今仍無悔意,如予以寬待,則事理之平如何維繫。檢察官除依法起訴外,並以曾嫌所爲「最嚴重之罪行」,請處臺南地院刑庭量以死刑,以昭炯戒,方符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