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財險支公司利用保代虛構業務套取費用被罰

1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宿遷監管分局發佈宿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宿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中心支公司以及相關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宿遷監管分局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利用保險代理機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2017年3月10日,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與江蘇一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以下簡稱一保代宿遷分公司)簽訂專業保險代理協議。2019年6月14日、9月9日,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與一迪保代宿遷分公司完成手續費結算。其中,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將其部分直接車商險業務虛掛在一迪保代宿遷分公司,涉及保費317195.35元,套取手續費76603.78元。

2019年2月20日,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與XX科技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XX科技公司向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投保客戶提供救援代駕洗車、保養等增值服務。2019年7月23日、9月25日、2020年2月3日,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以技術服務費形式報銷費用519154元,但XX科技公司實際未向客戶提供增值服務,而是通過增值服務變現的形式將費用返還給部分客戶,金額合計311492.4元,並計入《保險機構費用明細表諮詢科目,與上述增值服務變現不一致,導致財務數據不真實。

利用保險代理機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宿遷監管分局決定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中心支公司處以人民幣5萬元罰款

財務數據不真實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中國銀保監會宿遷監管分局決定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中心支公司處以人民幣20萬元罰款。

同時,胡建國時任太平洋財險宿遷中支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知曉、並同意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的實施,應承擔領導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宿遷監管分局決定對胡建國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4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