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司法大勝! 英地院判:林克穎要引渡臺灣服刑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英商林克穎臺灣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11日宣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臺灣服刑;另外,連同英國皇家法院於5月23日承認我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判決結果都具有指標性意義,同時也代表臺灣司法在國際上也備受肯定。

現年43歲的英商恩禧(NCL Media)臺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在2010年3月25日凌晨酒駕,經過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時,撞死黃俊德後逃逸,事後不僅把賓士車賣給回收廠,企圖解體銷燬,還買好機票,直到3月28日凌晨被捕,以15萬元交保,並被查扣護照、限制出境,但對於犯行他仍矢口否認,辯稱當時駕車的是酒店代客停車人員,而他在車上睡覺,根本不知道有車禍

臺灣高等法院於2012年7月26日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罪,判處林克穎4年徒刑,並在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不過,林克穎冒用朋友護照潛逃出境,還透過律師在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指控臺灣的司法體系不公,堅稱臺英雙方沒有外交關係,極力爭取不要被引渡到臺灣服刑。

爲了是否引渡,臺灣和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林克穎引渡備忘錄」,林克穎被蘇格蘭警方羈押在看守所至今近8個月,他在押期間多次向所方申請保釋,不過,都被以「先前曾持有他人護照」爲由拒絕;愛丁堡地院11日一審判,林克穎須被引渡到臺灣服刑,目前一審判決結果尚待司法院長審覈,而林克穎仍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