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局違法停權廠商1年 判國賠2290萬

鐵局違法停權廠商1年,造成廠商損失臺北地院判應賠償2290萬餘元。(翻攝臺鐵局官網

臺鐵局2014年間辦理橋樑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適逢汛期通知停工,事後卻未加計工期,以廠商延誤履約沒收保證金並停權1年。乙正提行政訴訟救濟勝訴確定,再提告求償營業商譽損失,臺北地院判臺鐵局應賠償2290萬餘元,可上訴。

乙正提告指出,公司得標臺鐵局「代辦嘉義市政府番仔溝橋改建工程(縱貫線K297+321)」工程採購案,2014年10月16日開工,原定2015年7月16日竣工,臺鐵局因汛期考量通知停工,累計停工逾6個月。公司要依契約條款解約,臺鐵局拒絕,甚至以延誤履約期限爲由沒收保證金、將公司列爲拒絕往來廠商。

乙正主張,若非臺鐵局通知停工,工程進度應該超前,臺鐵局卻怠爲覈定加計工期,反而以延誤爲由違法解約、停權,致公司無法投標其他公共工程,停權1年期間受有營業損失,並損害商譽,故求償4992萬餘元。

臺鐵局抗辯,本件爭議是乙正違約在先,經多次催促復工仍不改正,乙正本身顯有過失,應自負損失,且停權期間雖不能參與政府採購標案,仍可承攬其他民間工程。

法官認爲,乙正針對本件爭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已認定臺鐵局違法,判乙正勝訴確定,足認乙正並無過失,臺鐵局應賠償乙正損失,扣除舉證不足部分,判臺鐵局應賠2290萬0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