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從來沒獨董」 學者:公司法制根本是假的、都業障

公司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今天以臺紙案爲例說明修法建議。(圖/記者徐珍翔攝)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如果外國知道我們的獨立董事是從來不存在的,臺灣過去的得分都要扣兩到三分,競爭力會退後好幾名。」臺大法律學院教授黃銘傑表示,臺灣一直誤以爲自己有獨立董事,但事實上所謂獨董根本是「球員裁判」,直言我國公司法制根本是假的,「都是業障」。

民間團體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20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未來《公司法》修正應讓股東會可透過制定章程,自由選擇董事選舉制度。該委員會表示,現行《公司法》強制所有企業採取累積投票制目的是保障少數股東在董事會代表權,立意雖然良好,但實務上卻會造成股東派系共治狀況,一旦利益發生衝突,往往造成股東會癱瘓,引發經營危機

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選舉兩名以上董事時,股東所持有的每1股,都可得到與董事席次相當的選舉權,換句話說,若某次股東會打算選出5名董事而言,一名持有1000股的股東,等同掌握5000張選票,既可把手中所有選票集中投給同一人,也可分散投給多人,最後則是按照得票數多寡選出董事。該制度中心思想是「保障少數」,對持股較少的市場派而言,透過合作,或者可取得几席董事。

相對於累積投票制的選舉方式則是「全額連記法」,雖然同樣掌握5000張選票,卻無法集中投給同一人,最多隻能投給單一候選人1000票,但可選擇不投給其他候選人,最後同樣由得票數高者當選。因此,只要擁有相對多數股權,大股東就可拿走全部董監事席次,堪稱「贏者全拿」,好處則是公司派掌權有助維持經營穩定。

不過,針對臺灣強制採「累積投票制」一事,黃銘傑頗有微詞,直言臺灣最堅持該制度的主管機關金管會,但最沒立場的也是金管會。他進一步指出,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設獨立董事,目的是站在少數股東立場,協助少數股東發言;但實際上,一家公司有9席董事,獨董已佔3席,若透過累積投票制,少數派再拿下2席,最終形成大股東僅掌握4席,反不敵少數股東5席的結果,已違反《公司法》原理──資本多數決。

黃銘傑說:「我們設計法規卻違反自己的法律原理,外國投資人如果知道自己即使控制絕大多數資本,在臺灣的特殊法治設計下,竟然不如少數,還願意進來嗎?這是一個很荒謬的結果。」

「我國公司法制的特色就是似是而非,但都是業障,是假的,看起來有獨立董事,如果你深究內容,會發現我們跟國際規範根本不同。」黃銘傑直言,臺灣的獨立董事在國際間稱作「外部董事」,必須獨立於經營權之外,是從經營權以外的觀點監督企業,「外國經營權是由CEO所主導的經理人會議在執行,董事會內的獨立董事一定不能參加CEO的經理人會,是從外部第三者身分評估這會議的成效。」

相較之下,黃銘傑批評,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一家企業的業務執行全由董事會決議,直言臺灣根本沒有所謂的獨立董事,「你說位於董事會內部的獨董,叫外部嗎?很荒謬嘛,你自己是業務執行機關,說要監督自己,球員兼裁判,沒有一個國家的獨立董事、外部董事是這樣設計的。」

黃銘傑提醒,我國每次都在宣稱世界競爭力論壇世界銀行競爭力評比等成效,但如果國際間得知「臺灣的獨立董事從來不存在」,過去所獲得的分數都得直接扣掉兩到三分,所謂競爭力恐怕也會退後好幾名。他建議,若臺灣還想參加亞洲盃世界盃,就必須導正當下一切似是而非的觀念及制度,唯有站在全球的規則上,才能與各國玩一場公平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