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報/關於金馬獎的三項隱憂

黃信堯(中)以《大佛普拉斯》獲金馬獎今年最佳新導演獎,但其實他甚早以紀錄片導演發跡,卻在執導首部劇情長片後被列爲新導演。難道要執導劇情片才配被稱作導演?(圖/金馬執委會提供)

文/翁煌德影評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畢業)

第54屆金馬獎落幕,媒體多聚焦在臺灣電影的漂亮成績,以及金馬獎典禮所獲得的出色迴響云云。比起往年多由大陸電影囊括大獎而引致的烏煙瘴氣,今年氣象可說是煥然一新,充滿正向能量。不過,服用完興奮劑後,終歸要恢復平靜。畢竟臺灣電影產業不會因爲在本屆獲得金馬獎之後就再無後顧之憂,反而,高潮過後,臺灣電影成績恐怕得再次探底。同理,金馬獎本身體質上的不完善,也不會因爲臺灣電影的出色表現而就此消失。因此,筆者依然整理出幾項金馬獎的三項隱憂,皆與最佳新導演獎一項有關。其二是對金馬官方提出建言,其一是對評審團的呼籲。歸結如下:

紀錄片導演不是導演?金馬獎今年將最佳新導演獎授予《大佛普拉斯》(2017)的導演黃信堯,無疑是沒有懸念的選擇,因爲他是作品唯一入圍最佳劇情片的新導演,該得獎結果符合邏輯。

然而,任何熟悉近年臺灣電影發展者,卻無一人會認爲黃信堯是新導演。

黃信堯以紀錄片導演的身分甚早發跡,在2002年就以記錄抗議天王柯賜海的紀錄長片《多格威斯面》獲得關注,2010年更以紀錄長片《沉沒之島》榮獲臺北電影獎百萬首獎殊榮。不過當他執導首部劇情長片之後,卻被認定爲「新導演」,誠如臺南藝術大學的吳永毅老師近期在臉書上公開直言「金馬獎這種劇情中心主義標準是一種影像歧視」。在過去的案例上來看,侯季然、朱賢哲等導演都是以紀錄片導演身分發跡,卻都在執導首部劇情長片後被列爲新導演的例子。彷彿,這些導演過去都不是導演,得要執導了劇情片才配被稱作導演。

筆者認爲,金馬獎唯二的解套方式,應是將該項目更名爲「劇情片類新導演」,或索性分設劇情片類與紀錄片類的新導演,以免再度落人口實,壞了原先鼓勵新導演的美意

新導演不能入圍最佳導演?翻閱金馬獎歷史,以首部劇情長片入圍最佳導演的例子不少,好比李安曾以《推手》(1991)獲得提名,其他如王童陳沖姜文名導最終甚至還拿下了最佳導演獎。然而,如果在他們的年代就設有最佳新導演獎,他們也許不見得如此幸運。

金馬獎自47屆(2010)年設立新導演獎,迄今八年,包括陳哲藝陳建斌馬志翔張大磊、黃信堯、許學文歐文傑、黃偉傑在內共八位導演都以其作品提名最佳劇情片(黃、許、歐合導一部),自身也提名新導演。其中,陳哲藝的《爸媽不在家》(2013)和張大磊的《八月》(2016)更贏得了最佳劇情片獎。那麼,爲何他們卻無一能入圍最佳導演獎呢?

自從成立新導演一項之後,評審彷彿多獲得了一個空間擺放這羣新銳導演,卻無視他們的作品其實也有擠身最佳導演的資格。可說一面是鼓勵新導演,卻又對新導演極其吝嗇。

當然,這並非是金馬獎的規章要求。但筆者合理揣測這應是金馬獎評審長年下來的約定俗成,不過既然評審代表金馬獎選出入圍名單,出現如此刻意分配的痕跡,自然難以讓人對金馬獎全然信服反觀香港金像獎就更顯大器(但也是評選制度使然),《一念無明》(2016)的黃進便同時入圍新導演,也能入圍最佳導演。

▲因評選制度使然,《一念無明》(2016)導演黃進(右)可以同時入圍香港金像獎新導演與最佳導演。(圖/甲上提供)

呼籲往後金馬獎評審也應施展開來,讓新導演能有更公平的競賽機會。

電視電影導演算不算新導演?由詹京霖執導的《川流之島》(2016)今年在金馬獎獲得最佳新導演與女主角兩項提名,雖然沒有人對該作的成色有異議,但多質疑女主角尹馨畢竟已經以該片獲得獎勵電視作品的金鐘視後,怎又會入圍獎勵電影的金馬影后,即便規則允許,也覺得「哪裡怪怪的」。

然而,「電視電影究竟是不是電影」這項討論並非是本項重點,畢竟電影的定義一直在變動,好比盧米埃兄弟(The Lumiere Brothers)拍攝的《火車進站》(The Arrival of a Train ,1896)被尊爲第一批電影的代表作,但筆者現在去火車站拍攝同樣的畫面,絕沒有人會認爲那是電影。回顧影史,獲得電影獎肯定的電視電影並不罕有,況且,現在連專網路平臺放映的電影都能被視作電影。《川流之島》本不該因爲其電視電影的身分而遭到歧視。

但是,另有兩項爭議點纔是值得深思的。金馬獎在競賽規章中明確要求報名今年劇情片獎之作品必須是在去年七月一日後完成,但《川流之島》卻是在去年四月首映。然而,這並非是金馬獎認定錯誤,規章在後頭有強調電影規格應是「35mm拷貝或符合商業映演戲院放映標準之DCP」。因此《川流》應是在此之後完成DCP,故符合資格,可說是完全照着遊戲規則走,沒有任何問題。

▲尹馨主演的《川流之島》已在第51屆金鐘獎電視電影獎項大有斬獲,又再度入圍第54屆金馬獎,雖並未違反遊戲規則,卻也引發外界爭議金馬獎認定混亂不堪。(圖/金馬執委會提供)

不過一部在2016年四月就首映的電影,卻在2017年底角逐表彰當年傑出電影的金馬獎,不免會落人口實,等於也讓金馬獎歸結年度最佳影片的功能失效。這似乎也意味着年份距離更久遠的電視電影,只要能再製作DCP報名,可能也有角逐金馬獎的資格。

此外,詹京霖導演如果當初選擇不報名金馬獎,是否也代表他依然保有新導演的資格,得以日後再拍攝一部長片來角逐金馬獎呢?類似的狀況也發生在前年的新導演獎得主畢贛身上,他的《路邊野餐》(2015)並非是他的生涯首支劇情長片,入圍過中國獨立電影年度展劇情片的《老虎》(2011)纔是,但該片當初顯然沒有製作成DCP,也無商業發行。

近年,「公視新創電影」邀約新銳導演進行長篇的電視電影創作,有些作品甚至得以在海外影展放映。那麼如果這些導演又能以進軍商業院線的長片入圍新導演,豈不是顯得該項認定混亂不堪?

筆者建議金馬獎應該重新審視相關規則,目前上述問題雖然沒有被視作是嚴重的缺失,但如果不再嚴謹處理,來年只可能會引發更多爭議,進而破壞金馬獎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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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報,成立於1988年,以傳播、科技、教育三領域爲關注焦點發表評論文章。本文轉載自2017年11月30日《臺灣立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