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刑法還有通姦罪 龍應臺:和老外談到很尷尬

文化部長龍應臺。(記者陳佳雯攝)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通姦罪是否應廢除爭議多年,文化部長龍應臺14日在行政院會表示,我國部分法律國際有落差,例如通姦罪,她與外國友人談起這個問題時,就讓她很尷尬。

今天的行政院院會,通姦罪意外成爲討論焦點。據官員轉述,法務部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後,龍應臺發言說,臺灣民主發展快速,她之前在國外唸書教書,與外國人談到國內一些法律例如出版法刑法第100條,讓她有些尷尬,好像臺灣不夠自由。

令龍應臺尷尬的還有「通姦罪」,她因而詢問法務部意見;法務部代表指出,經內部研究專家學者意見,「傾向維持現狀。」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不過,臺南市市長顏純左也認爲通姦罪應該檢討。他進一步說明,結婚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或自己?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若丈夫想要性行爲妻子不想又不能強迫,丈夫難道不能去外面找?這又會變成通姦罪;他認爲立法規定與意旨是否互相矛盾?到底身體權屬於自己或配偶,或要與配偶共享或要經配偶同意?

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進步國家的作法是不要有通姦罪,但臺灣有許多婦女團體態度保留,需要多一點溝通。閣揆江宜樺裁示,希望各部會對於學者專家提出的意見要加以思考,各部會有責任突破,若有既存障礙,要加大力道改變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