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家/DFS重懲反洗錢不力銀行 外銀貢獻97%罰金

臺灣銀行家7月號雙封面。(圖/金融研訓院提供)

撰文/姜兆紘

2011年,紐約州將原本各自獨立的銀行局保險局合併爲一個單位,也就是目前的紐約金融局(Department ofFinancial Service, DFS),由州長提名的首任署長BenjaminLawsky是檢察官出身,以強悍出名,經常以撤銷執照的處分威嚇銀行。

其卓越「政績」就是在5年任內,對紐約金融業者開罰約60億美元(每年平均約新臺幣360億元)。DFS成立於華爾街金融風暴後(financialcrisis 2008),整頓金融秩序是其主要任務,面對華爾街富可敵國、政商關係良好的金融機構,署長必須採取強悍的立場並不意外,否則將無法進行整頓以維持金融秩序之重責大任。任期內,他無畏強權的態度頗受大衆的好評。

紐約州州長Andrew M.Cuomo說:鉅額的罰金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a gift from above)。州政府將罰金運用於基礎建設的投資(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經濟發展的補助(economicdevelopment subsidies),及其他興革措施(initiative)。外國銀行的罰金就曾作爲增加紐約州警察機動性的革新(NYPDMobility Initiative)經費來源,配置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給執勤員警。至於爲何對外國銀行下手特別重?有人推測其原因爲外國銀行在美國缺乏政治上的奧援(politicaladvocate)。

洗錢防制持續監理重點

2016年年初,DFS署長由Maria Vullo接任,不同於前手,她是大型律師事務所出身,後來轉任州政府公職,再接掌DFS。華爾街金融業者期待她會緩和些,不過州長在記者會上明白表示:希望她繼續維持對金融業的強硬立場。截至目前爲止的觀察是,華爾街金融業者的希望落空了。對外國銀行而言,DFS仍會持續以「洗錢防制」爲監理重點,重罰有缺失的銀行。

新任署長上任後已懲罰了4家外國銀行,罰款總金額爲10.55億美元,分別是德意志銀行4.25億美元、IntesaSanpaolo銀行(義大利最大的零售銀行)2.35億美元、中國農行2.15億美元、兆豐1.8億美元,同時也懲罰6家美國金融機構,但罰金明顯的低,罰款總金額爲3,270萬美元。也就是全部罰款金額裡,外國銀行貢獻了97%。

外國銀行全部都是因爲反洗錢工作上的缺失而受罰,連全球性的大銀行也無法倖免。這些銀行的洗錢防制系統早已建制多年,法令遵循工作也長期落實,仍無法在金融檢查中全身而退,更遑論洗錢防制系統及法令遵循制度起步較晚的國內銀行業。因此被懲處,從這個角度而言,不足爲奇。

在金融監理的領域,一般議題經過幾年,管控措施達到一定的成效後就會逐漸退燒,鮮少有議題可以像洗錢防制持續延燒那麼久,而且不管是監理單位或是金融機構,工作範圍越來越廣,似乎永遠無法結束。洗錢防制這20年來,從反毒,到反貪腐,再到反恐,議題不斷的擴大,防範措施不斷的增加,銀行法令遵循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由於販毒、貪腐、恐怖主義不容易消失,因此洗錢防制也就必須無限期做下去。

不幸的是近年又加了一個新的議題:「反逃稅」。DFS在兆豐的裁罰書中,第1次用了「巴拿馬文件」這個名詞,但絕對不會是最後一次。相較於反毒、反貪腐、反恐,反逃稅工作仍屬於發展階段,尚未到達成熟期,所以到底有多少防制工作要做?會造成銀行多大的負擔?目前仍不得而知。

DFS洗錢防制2項趨勢

今(2017)年1月1日,DFS頒佈了一項與反恐有關的重大行政命令,要求銀行必須檢視(review)其監控和篩選交易程式,以確保程式設計能符合法規的防範標準,也就是說銀行的監控和篩選交易的程式雖然已經建制,但必須根據法規的變動而更新。

另外,爲加強董事會高層主管監督責任,比照沙賓法案對財報的要求,規定從2018年4月15日起,董事會每年必須經由決議或高層主管以文件簽署之方式,確認DFS的法令有被確實遵循,且文件中須載明此一確認行爲系根據哪些報告、意見等之相關資料。這2項新措施,無疑又會對銀行的法令遵循作業產生沉重且難以掌握成效的負擔。

分析另指出,有2個趨勢值得密切觀察。首先是「FromRegional to Global」。DFS對洗錢防制工作的新方向是防制工作必須由銀行總行統籌管理,建立全球性的防制機制。目前多數銀行是採取用分區管理(regional)制度,分區管理可能會有各區的標準不一的情形,加上各區域間橫向聯絡若不足,將導致洗錢防制出現漏洞,故改由中央主導一個全球性的防範系統是較爲有效的措施。

其次是「From corporateaccountability to individualaccountability。」這是指銀行違法、違規的責任要追究到個人層面(故意或失職),不能僅止於公司(這是首任署長一貫的主張,要求高層及相關人下臺以示負責。)上述2017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行政命令,原本草案有列「如決議或簽署內容不實,須負一定的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最後被刪除的是「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上,個人仍有可能被追償,或在DFS的壓力下下臺。

管轄權及適法性「從嚴」

外國銀行在美國的設立分行,從美國法的角度而言,基於分行的設立,及營業之行爲,建立了外國銀行與美國的聯結(nexus),所以美國對外國銀行就產生管轄權(jurisdiction),美國可以以美國法令規範外國銀行之行爲。

但銀行在其他國家設立分行時,有一個比較特殊的現象,也就是國外分行同時也受到母國監理機關的管轄。當2國的法令規定有差異時,法令遵循採取保守的「從嚴原則。亦即,如果美國的規定較嚴,在美國的分行就必須遵循美國的法令規定;如果臺灣的規定較嚴,在美國的分行就必須遵循臺灣的法令規定。

聯邦及州的雙軌監理系統

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除了州的監理機關外,還會面臨聯邦不同業務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及懲處。因爲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有聯邦的立法,州有州的立法,彼此不衝突。美國分行在聯邦的管轄機關通常有聯準會(FederalReserve Board, FED)、財政部貨幣控制署(Office ofCurrency Control, OCC)、財政部國外資產管理署(Office of Foreign AssetControl, OFAC)、聯邦存保公司(Federal Deposit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刑事案件亦同,如涉及刑事責任,聯邦檢察署及州檢察署各有不同的管轄。

紐約設點法遵風險升高

雖然大部分的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業務單純,主要是美元的清算業務(d o l l a r__clearing),但此項業務卻是洗錢防制工作的核心,使洗錢防制工作成爲外國銀行在紐約沉重的成本及行政上的負擔,並有相當程度的法令遵循風險。

目前外國大型銀行,法令遵循人員已佔全部員工總數的5%,還必須依銀行規模、業務性質,建制符合洗錢防制工作所需要的監控和篩選交易電腦系統。更重要的是因應洗錢防制法令之變更,法令遵循人員必須不斷接受教育訓練,並負責訓練其他相關人員。電腦系統也須不斷更新,以符合法令標準。

From Regional to Global的趨勢,要求銀行總行統籌管理、建立全球性的洗錢防制機制。總行已無法建立防火牆,切割國外分行洗錢防制工作的責任。再加上董事會每年必須經由決議或高層主管以文件簽署之方式,確認DFS的法令有被確實遵循。總行(董事會、高層主管)要負責的責任越來越直接、越來越大,當時首當其衝的就是法令遵循主管,臺北總行的法令遵循主管必須統籌、協調各國洗錢防制工作,並肩負起全部的責任。

對外國銀行而言,DFS仍會持續以「洗錢防制」爲監理重點,重罰有缺失的銀行。國內銀行在評估是否要在紐約設立或繼續維持分行時,必須審慎考量這些負擔及風險,除非有非去不可的理由,不要輕易「曝險」。如果一定要去, 必須要做好萬全的準備。(本文作者爲美國紐約州合格律師)

※ 精彩全文,詳見《臺灣銀行家2017年7月號》。※ 本文由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