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冤案實錄】吳鳳科技大學司法蒙難記

江元慶撰文/圖片提供

這是一頁吳鳳科技大學治校史上的司法蒙難記……

民國95年2月28日,吳鳳科大董事長旭光過世,校長鄭國順召集學校一級主管討論治喪事宜,決定爲已故董事長舉辦公祭。五年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認爲李旭光的後事校務無關,由學校出錢去支付個人的殯禮屬於不法檢方並找到吳鳳科大與葬喪公司簽定的契約書,證明告別式服務費150萬元確實是學校支付。

檢察官認爲這是公款私用,一口氣把吳鳳科大董事長、總務長、會計主任、董事會秘書等人提起公訴,並且具體求刑;其中,董事長李天欣被求刑最重,檢方要求法院判處3年6月徒刑。此外,校長及主任秘書則被檢方緩起訴。

這是吳鳳科大自民國52年創設「吳鳳商專」,再蛻變爲大學以來,面臨前所未見的一場司法風暴。隨着媒體披露檢方作爲,吳鳳科大的校譽與形象遭受影響。

這樁官司關鍵在於:吳鳳科技大學可不可以爲已故董事長舉辦公祭?

答案,藏在幽微的法令律例細節處。

爲了昭示百姓如何成爲一個有禮貌、有修養的人,政府早在民國59年公佈「國民禮儀範例」;在這個範例裡,臚列了一般禮節、成年禮、婚禮葬禮祭禮等生活禮節內容。其中,第五章「喪禮」裡的第60條第6款明文指出,各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可以自行決定舉行公祭。

另個問題衍生而來:李旭光是否符合國民禮儀範例所指的「有特殊貢獻者」?

這個答案,外人無從置喙。但是,吳鳳科大的發展史就是解謎之鏡。

李旭光是於民國63年擔任校長,民國70年轉任董事長,直到民國95年過世。「董事長的母親彭文鴻女士把學校交給他(李旭光)時,其實學校幾乎是快要結束經營,如今學校能發展到這種規模,幾乎是他一手拉拔起來的,他是對吳鳳科技大學貢獻最大的一位董事長」、「他的頁獻度是最高的」、「他投入所有的時間和精力在吳鳳」、「他的畢生奉獻給學校」……。吳鳳科大的前後任校長、會計主任、教授等許多證人都進入法庭,道述李旭光對吳鳳科大的無私奉獻;總務長盧維新還舉證說,李旭光並曾獲教育部評選爲「優良校長」。

李旭光對吳鳳科大的事蹟,算不算是特殊貢獻者?答案已是不言可喻。即因如此,在被控校款支付殯費部份,吳鳳科大的師長全部獲判無罪定讞;歷經近兩年司法折磨,學校終於爭回清白。

然而,傷害已經造成了。

檢察官當初偵辦時,曾經把吳鳳科大董事長李天欣收押了57天。李天欣是已故董事長李旭光的兒子,他是美國教育學博士,曾在美國任教。李旭光重病時,李天欣放棄美國教職,返臺照料並接掌吳鳳科大。不料,父親畢生奉獻,作育英才,過世後學校爲他舉辦告別式,兒子卻因此被司法押進囚籠

司法迄今沒有說出一句道歉,只是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賠償額度聊表心意,給付李天欣28萬5000元刑事補償。

檢察官傷害了一對作育英才的父子

法令律例多如牛毛,但是,能知法並且正確用法,不正是司法官的基本專業嗎?國民禮儀範例施行45年了,檢察官一定要知道啊!

因爲,範例條文中告訴我們:做「人」如何纔算有禮貌。

江元慶曾任司法記者,現爲文字工作者、大學兼任老師。作品曾獲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兩度入圍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耗時十年完成臺灣第一套法律文學作品──「流浪法庭三部曲」。其中,首部曲《流浪法庭30年》催生一部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二部曲《鹿港幽魂》引發特偵組分案偵辦;三部曲《司法太平洋》引發企業界關注,正催生臺灣第一個金融商業法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