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冤案實錄】一樁竊盜案 兩審法官猜成冤案

江元慶撰文/圖片提供

最高法院判例,對法官是有拘束力的。在所有的判例中,「40年臺上字第86號」的內容以通俗話來說,是法官辦案不能用猜的,而是要憑證據。來看看一名女學生如何被一、二審的法官猜來猜去,冤枉成爲小偷……

民國99年12月5日,桃園新生護專女生宿舍S521室發生一樁竊案麥姓女學生放在書桌上手機不翼而飛;當天同寢室的簡姓休學生找姐姐幫忙搬物品返家,失主懷疑休學生是小偷,報警後移送法辦

「誰是小偷?」檢察官、法官紛紛扮起柯南

這個案子裡,沒有任何人目擊手機如何被竊,但有蛛絲馬跡可循:手機在遭竊的當天下午,曾經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宜蘭市各接收過一次簡訊。而這兩處地點,正巧是住在宜蘭市的簡姓女休學生當天返家路線。檢察官認爲簡女就是竊賊,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也認爲,簡女在搬離物品前,手機未遭竊;搬完後,手機即不見,何況手機接收簡訊的位置,又與簡女返家路徑都吻合。法官認爲:「若非被告竊取本案手機,世上寧有如此巧合之事情」,於是判她有罪

簡女自始至終否認犯罪,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爲,失竊手機的收訊處與簡女的移動路線、居處密切相連,「應系被告行竊而路過新店、攜回宜蘭居處使然。」因此認定簡女就是小偷,駁回她的上訴。竊盜案不得上訴三審,簡女被判刑定讞:徒刑四月,可易科罰金。經濟拮据的她分期繳納罰金。

民國102年7月,這個案異峰突起──小偷自首了。

原來,竊賊是當天幫忙搬物品的姐姐。她供稱,妹妹被判刑之後一直哭,目睹妹妹以淚洗面,她深感愧咎,決定俯首認罪。

姐姐承認偷了手機,妹妹決定打「再審」官司爭回清白。不料,在姐姐自首快滿兩個月,二審駁回她的再審聲請,理由是姐姐的供詞真實性還待調查。至此,在司法認定上,妹妹還是此案中的小偷,必須要繼續繳納罰金。直到102年10月,她終於繳完。

103年1月,她姐姐有罪確定,被判處拘役20天。司法既已確定了姐姐是竊賊,妹妹這回應該可以翻案了吧?

「不!」

103年4月,高等法院再度駁回再審聲請,理由是:聲請與規定不符。全案發展出現司法的離譜:這樁竊案,一案兩破,不是共犯姐妹都被判刑,而且定讞。

難以置信之餘,妹妹繼續打再審官司。這回她終於遇到了認真的法官,閱卷後做出裁定:「開始再審」。103年8月,高等法院王國棟童有德江翠萍三位合議庭法官改判妹妹無罪,全案定讞。

歷經一場冤案,簡姓女學生還付出12萬2000元罰金;根據刑事補償法規定,她最後以兩倍取回,獲償24萬4000元及利息。

這件冤案是怎麼造成的?回頭來看,一審法官說:「若非被告竊取本案手機,世上寧有如此巧合之事情」,這是不是猜測?二審法官說:「應系被告行竊而路過新店、攜回宜蘭居處使然」,這是不是臆測?

前述的「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源自最高法院在民國40年3月26日判決的一件個案,恰巧也是樁竊盜案──一名男子被控行竊,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當年竊盜案可上訴三審,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維持無罪的理由有二:全案沒有證據、更沒有贓物。這號判例告訴所有法官:不能以猜測辦案,而是要憑證據。

簡姓女學生案中,同樣是沒有證據、沒有贓物,卻遭有罪定讞。而且,一審法官在判決書裡還斥責簡女:「飾詞圖卸,其投機心態昭然,顯無悔悟之意」。二審更是抄着一審文字接着罵:「多方飾詞圖卸,浪費司法資源,投機之心態昭然,顯無悔悟之意。」

「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存在已經超過一甲子了,法官請牢記在心,好嗎?

江元慶曾任司法記者,現爲文字工作者、大學兼任老師。作品曾獲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兩度入圍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耗時十年完成臺灣第一套法律文學作品──「流浪法庭三部曲」。其中,首部曲《流浪法庭30年》催生一部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二部曲《鹿港幽魂》引發特偵組分案偵辦;三部曲《司法太平洋》引發企業界關注,正催生臺灣第一個金融商業法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