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案判決/ET即時民調:74%認爲判警察國賠太離譜

太陽學運驅離。(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呂欣玫/綜合報導

2014年發生「太陽花」學運,民衆從立法院轉進行政院,事後爆發驅離濺血風波。臺北地方法院30日宣判北市警局應賠償臺聯前立委周倪安等14人各10萬至20萬元不等,總金額超過百萬元。《ETtoday新聞雲》1日中午起進行24小時即時民調結果顯示有74%民衆認爲警察是依法執行公務,法院判決離譜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臺北市警方在3月24日於行政院強制驅離,導致150多名警察及民衆受傷,經義務律師團及司改會協助下,30位受傷民衆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賠1006萬餘元,之後有7人撤告,臺北地方法院10月30日判賠14人共110萬餘元。

判決出爐後引發社會熱議,不少國民黨政治人物表示不滿,更掀起藍綠口水戰。其中,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件事給政府啓示,「主政者一定要解民怨、會做事」;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則強調,警察的第一線執法有一定的標準「政治不要干預司法」。

《ETtoday新聞雲》民調結果顯示,有高達30285位、74%民衆認爲「警察是依法執行公務,判決離譜」,而認爲「警察執法過當,判決合理」的民衆則僅有9797位、24%。此次即時民調之調查時間爲1日下午12點45分至2日下午12點45分止,共有40,420位民衆填寫問卷。

太陽花國賠判決7點理由

1.行政院院區及周邊系集會遊行法第6條所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然于禁制區之非法集會,於制止、命令解散,進而強制驅離時,仍應考量比例原則被告市府警局至行政院院區執行對於非法集會之制止、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職務,且現場已有涉嫌犯罪情事等情,故由警察攜帶警械至現場執行勤務客觀上應無不合法。然於現場行使職權執行勤務之過程中,關於警械之使用,仍應依現場實際情形,決定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2.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其本質上即是國家賠償法所指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故本件應以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爲損害賠償主體即賠償義務機關,原告將臺北市政府列爲被告,應無必要。3.本件訴訟以降低證明度之方式,爲舉證責任之分配,應可符合兩造間之公平。原告關於所受傷勢是否爲警察執行職務以強制力逾越比例原則所造成一節,縱無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之客觀錄影畫面可資認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證人之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系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情事,舉證證明至使法院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爲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已盡舉證責任。4.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10人,於事發當時在場且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堪認爲真實。其餘原告主張其在場或受傷爲員警執勤所致則因證據不足,難以認定爲真。5.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因參與集會活動,或有財物受損,或並遭警察以過當之暴力相向,因身體疼痛、對國家機關之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其等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慰撫金,應屬有理。6.周榮宗雖亦因警察暴力相向而受傷,其繼承人即原告周李玉梅等五人主張繼承周榮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中請求賠償醫療費用10萬8980元爲有理由,但慰撫金部分因民法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此部分請求無理由。7.原告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周榮宗之傷害等均系因警察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逾越比例原則而施以暴力所發生,而被告未舉證說明上開之人有何與有過失之具體原因,應無民法上開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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