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一牛奶大王不想開發票 最高行政法院判不準

▲臺一牛奶大王敗訴定讞,再不發票就得受罰。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臺灣大學對面的臺一牛奶大王因生意太好,被國稅局要求開發票,業者不願配合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1日判決臺一敗訴定讞,業者再不開發票將開罰。

臺一牛奶大王原本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但隨着知名度逐漸增加,生意規模部斷擴大,國稅局查覈後認定每月營業額180萬元,要求從去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業者不服國稅局認定,打起行政官司。去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臺一敗訴,業者仍不願開發票,持續提起行政訴訟。

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所謂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業人,臺一明顯不符合規定,其營業性質能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能自行覈定使用統一發票,以維租稅公平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關於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後覈定營業金額,並非由營業人自訂立營業額才決定是否開發票。判決書指出,國稅局經過調查與實際探訪發現,從2010年10月起,業者每月營業額高達180萬元,遠遠超出規定的20萬元,覈定臺一牛奶大王使用發票並無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11日駁回臺一牛奶大王的上訴,全案定讞,臺一必須依規定開發票,若持續不願配合將依法開罰。對於被判處敗訴,業者僅表示將來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並沒有多作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