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引渡林克穎一審獲勝 創司法史正式引渡首例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臺灣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潛逃的英籍人士林克穎案,愛丁堡地方法院當地6月11日上午宣判,同意將林引渡回臺灣執行其刑,此一判決已成中華民國國外正式引渡外籍通緝犯回國首例,也開創臺、英司法互助的良好先例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陳文琪說,引渡林克穎在英一審獲勝,已成中華民國自國外引渡外籍通緝犯回國的首例,也開創臺、英司法互助的良好先例。(圖/記者孫曜樟攝)

法務部表示,林克穎因酒醉駕駛、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經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林克穎竟冒用友人護照於101年8月間潛逃出境,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在102年1月間透過法務部、外交部與駐英國代表處向英國交涉確認人別所在並要求引渡事宜

雙方於同年9月間開始協商引渡協議內容,同年10月16日異地簽署完成之「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生效。法務部立即依該備忘錄提出引渡及緊急拘捕(provisional arrest)的聲請,蘇格蘭警方在同年月17日逮捕林克穎,並經蘇格蘭法院羈押至今。

林克穎多次向蘇格蘭法院聲請交保,均遭駁回。審理期間,林克穎一再以我國違反歐洲人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第2條生命權、第3條免於酷刑或非人道待遇權利及第6條公平審判之權利保障等指控出招,法院召開17次庭期,針對林克穎之主張詳加調查,每次開庭,駐英國代表處均派員到場旁聽,並回傳相關訊息;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則針對各項爭點,提出詳盡資料予蘇格蘭檢察官,供其在法庭上嚴密攻防。

法務部表示,全案審理期間法務部並提出林克穎在該案不會被執行死刑之聲明及我國監所矯正教化實務狀況說明,使蘇格蘭法院認定,林克穎在我國司法審判程序已獲有公平審判,在執行矯正時其權益亦可獲得充分保障,而決定將林員引渡予我國。

蘇格蘭地方法院做出引渡決定後,全案仍須提交蘇格蘭內閣進行行政審查,若經同意,林克穎尚可於14天內提起上訴,由蘇格蘭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法務部強調,將持續與外交部及駐英國代表處掌握案情發展與進度,期早日將林克穎引渡回臺實現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