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火噬3童「4大人全不在家」 她說法反覆成市府開罰關鍵

記者鄧木卿臺中報導

臺中市中華夜市一間3層樓房18日晚間11點多發生大火,奪走兩個家庭、3名幼童性命檢警將待消防局調查起火原因後,才能判斷家長觸犯哪條刑責?至於違反兒少部份市府社會局表示已深入釐清其中一名家長是否獨留未滿6歲的幼兒,一旦屬實,可處3000元至1萬5千元罰鍰。

▲臺中市前天發生一起火警,市府將釐清母親有否獨留幼兒,作爲開罰關鍵。(圖/ETtoday資料照)

臺中市中華夜市前天晚間大火,造成3名幼童喪生火場,起火地點是一棟3層樓透天厝,1樓是理髮廳樓上則分租給多個家庭,其中有邢男及5歲女兒、邢的王姓女友,易男一家四口,易育有5歲兒子、3歲女兒。

雙方家屬都在臉書發文表達對小孩不捨、自責和難過,有網友表示哀悼,也有人發文抨擊父母不該丟下小孩跑去大甲,而這件3死慘劇,最後誰該究責?

警方表示,雙方家長是否該爲這起慘劇負起刑責,得等到消防局火場調查人員查出起火原因才能判斷。

社會局則說,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1條,6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爲照顧,違反規定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第99條,處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另依102條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爲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社會局說明,其中一個家庭的母親一下子說事發當時她去買宵夜,一下子又改口說在家裡,目前正深入釐清是否有獨留幼兒情事,一旦查出該母親當時是在外宵夜,就可依違反兒少法開罰。

另外,這起火災原因可能是電線走火,或如外傳是幼童玩打火機不慎引燃,若是前者全案就依意外結案,若是後者,即使幼童倖存,也無法可罰,因爲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爲,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爲,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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