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某國中校長性侵2女學生還騷擾證人 遭監院彈劾

臺中市某國中黃姓前校長於1993年至2006年間任教時,曾分別性侵害2名女學生,監察院12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蔡雯如攝)

臺中市某國中黃姓前校長去年被爆出涉犯性侵害、性騷擾,他於1993年至2006年間任教時,曾分別性侵害2名女學生,後續向臺中市府申請退休遭暫緩,還持續騷擾申訴女學生的家人和相關證人,並對女學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無視市府要求調查期間「避免互動」函令,監察院12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指出,師生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據相關證人證述,黃男班級經營作風強勢,習慣孤立男女生,還用不當體罰學生方式,製造威嚇感讓學生恐懼,依據兒童福利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均明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及不當對待學生的行爲,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監委調查發現,在黃男高壓班級經營下,遭性侵、性騷的被害人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已造成身心受創嚴重。此外,黃男1993年至2005年擔任教師期間,在校外違法收費補習,黃對此坦承不諱,也因該案發生補習班學生遭性侵害事件。

監委認爲,黃男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多個違失行爲,時間雖有先後,但都持續侵害學生,直至去年有受害學生提出申訴後,仍持續騷擾學生家屬及相關證人。

監委指出,黃男身爲資深教育人員綜理校務及性平業務,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維護校園安全,但上述行爲非教育人員應有的處事態度,在校園性別平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普世價值下,實不容姑息,教育人員應引以爲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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