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加強司法信任 須先改革法院基層人力結構

▲除了法官外,還要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等基層人員配合才能完成訴訟,基層人力結構問題必須進行改善。(Photo by Adam Dodge/flicker)

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大談法官、檢察官的取才、訓練(來源、定位、監督)、訴訟制度陪審制或參審制、裁判違憲審查),卻忽略了法院基層人力結構的改革

法院審判業務的進行,除了法官外,還要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等人員互相配合才能完成。但目前這些從事與審判有關的基層人員,卻面臨著書記官調動頻繁、法官助理沒有經過專業訓練、司法事務官僅能處理有限的業務、通譯既不通也無法譯的情況。

目前法官助理的遴選是由各法院自行辦理,前來應聘者都是剛從大學畢業或是甫考上律師,完全沒有實務經驗,都要從頭開始教導及訓練。但因法官助理沒有遷調機制,多數人存有騎驢找馬、先有再好的心態,所以每當考上律師或有其他工作機會就會離職;法院成爲律師先修班,經驗無法傳承,能協助法官處理審判業務的功能有限。司法事務官則因受限於現行法律規定,僅能處理非訟消債民事執行事件,前兩者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固無可厚非,後者則因當初從事審判的法官人力短缺,欲抽調辦理執行業務的法官人力所致,但實施後,法官再無辦理民事執行的機會,由於缺乏實際承辦執行業務的經驗,每當處理執行異議事件,常有隔靴搔癢,摸不着頭緒之感。書記官原本高中畢業即可應考,因廣設大學法律系結果,目前幾乎都是法律系畢業生才能考上,但憑考試成績分發結果,多數無法如願,任職數年即申請他調,經驗無法傳承。通譯原本應該負責法庭翻譯的工作,但現行通譯哪懂得英、日、泰、菲、越、印尼等語言,結果只能幫法官傳遞卷證資料給當事人閱覽,更重要的是控制法庭錄音,以便監督法官有沒有準時開庭

爲什麼不能讓法官助理有遷調的機制,甚至提供誘因,使其願意久任,如同美國法官助理的經歷是日後遴選爲法官的重要參考依據。司法事務官爲什麼要侷限辦理民事執行事件,而不能協助法官辦理一些小額、簡易的訴訟事件?甚至幫忙法官釐清案件爭點,加速案件的審理?書記官負責筆錄的製作,但因程度參差不齊,打字速度跟不上言語陳述,每當進行交互詰問程序,無法逐字筆錄阻礙程序的順暢進行,不但造成律師需要逐字念給書記官記錄,或由法官整理當事人的陳述後念給書記官記錄的現象,並也給予當事人爭執筆錄記載與其陳述內容不符的機會,進而動輒要求更正筆錄或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司法院想用委外轉譯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卻連轉譯者是否具有最起碼的法律專業都無法考覈譯文雖然忠實反應法庭進行的狀況,卻也是亂七八糟,增加法官閱卷的困難度,根本是在浪費金錢。通譯無法翻譯,解決的方法竟然是到處尋求外援,以特約通譯的方式來充數,目前是委由高等法院來辦理,但資格也沒有什麼限制,就連這次司改籌備委員曾提出「手語」通譯要拿乙級證照的建議,法務部都認爲有困難。況且,法律文義有其特殊的意義,救援投手沒有法律專業,每年只有上過幾小時的課程,譯文錯誤百出就不足爲奇了。

要建立一個讓人民信任司法制度,除了改革訴訟制度,更應該檢討整個司法體系存在的問題,但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卻忽略了與審判息息相關的法院基層人力結構問題,否則改革恐怕難竟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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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