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老人受虐悲歌 現行法制到底缺少了什麼?

▲針對近來常見的老人受虐事件現行法制到底缺少了哪些?不該讓本該安心頤養天年的長者哭泣。(圖/視覺中國)

近來常見老人受虐事件,駭人聽聞,更引起社會一陣韃伐。這類受虐老人多數由於生活無法自理,而被安置在安養中心或由家屬聘請在家看護照料。由於照顧老人需要付出極大的心力,當照護者欠缺同理心,或因個人情緒失控,因此經常發生被照護的老人被照料者打巴掌、被推或被摔等受虐事件。此等情事若經常發生,將嚴重衝擊老人長照體系的建立,使政府亟欲建立的老人福利保障措施崩盤,不得不加以重視。

老人被虐待事件中,除了遺棄屬於公訴罪外,最常見者莫過於傷害罪,由於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若無人告訴,國家機關無權追訴犯罪。至於在家看護的老人受虐待,則可由家屬提出告訴,但對於被安置在安養中心的老人,若其安置由家屬爲之,家屬發覺有受虐情事,自可提出告訴。但若安置是由社福機構爲之,由於老人沒有家屬或家屬已對其棄之不顧,而安養中心對於受虐情事又經常隱瞞包庇,此時老人的權利如何保障,顯得格外重要。

現行法對於告訴乃論之訴,除被害人得自行告訴外,就只有「獨立告訴」與「代行告訴」。前者須要由特定親屬爲之,後者則要在「無得爲告訴之人或得爲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時,才能由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被安置的獨居老人,大多已無特定親屬,難以期待有人會提出獨立告訴;至於代行告訴,除要利害關係人向檢察官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指定外,若還有告訴權人存在,代行告訴依舊不得違反有告訴權人之意思。由於有告訴權人家屬有可能已經與施虐者或安養中心達成和解,不願提告,縱使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也因與有告訴權人之意思相違而無效。再者,聲請發動代行告訴權之利害關係人,應指「依普通觀念財產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而言」(院字第1639號),將獨居老人安置在安養中心,大多是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對於安置老人有定期往訪,瞭解其生活狀況之義務,因此,若讓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充當「利害關係人」似爲可行。但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恐怕不會因爲安置老人受虐而對其財產或精神產生什麼影響,法律上難以認爲屬於利害關係人。另外,安置在安養中心的長者,可能安養中心就是虐待實施者,或者因管理疏失纔會導致虐待情事發生,不可能期待其會向檢察官舉發虐待情事,檢察官想要依職權發動指定代行告訴都不可能。

由上分析可知,對於受虐老人的保護,現行法制付諸闕如,但我們也不能眼睜睜看着老人受虐情事一再發生,而無作爲。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但《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對於老人的保護反不如兒童。

由於受虐老人大多是孤苦無依,而由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加以安置,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於老人安置後,仍須執行後續的往訪、探視作業,因此,若能賦予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有「獨立告訴權」,將有助於防堵老人受虐情事的發生。然而,由於社工人員缺乏,往訪、探視安置老人,亦有時間、次數限制,難以完全扼止遺憾的事情發生,所以有必要建立曝料獎償制度,鼓勵安養中心職員或其他受照顧者揭發受虐事件,並給予獎償,如此纔能有助於老人長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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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