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開3槍擊斃拒捕通緝犯 桃院判國賠87.5萬

通緝犯文昌2014年2月遭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5秒內朝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逃逸仍因失血過多傷重不治,葉警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羅家國賠一度因「找錯對象」遭駁回,家屬改向桃市府求償250萬元,桃地院民庭認爲羅應該付65%責任,判陪87.5萬元。

楊梅警分局永安所警員葉驥,2014年2月16日下午接獲情資有人變賣贓物,到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葉員認爲羅嫌企圖倒車撞警逃逸,對空鳴槍制止無效後,朝他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駕車逃跑後連人帶車衝入稻田,送醫仍因失血過多傷重不治。

三審法官都認爲羅順時針倒車已避開在左前門的葉驥,並無衝撞攻擊行爲,反倒是葉警5秒內近距離朝腿連開3槍,子彈貫穿雙肢達10個傷口,用槍過當,葉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確定,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家屬同時也打民事賠償官司,一開始向桃園市警局、葉驥提出國賠及撫養費655萬元,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爲,求償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而非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法》應向「桃園市政府」求償、而非桃園市警局及葉驥,遭駁回。

家屬改向桃園市府求償250萬元,桃園地院民庭法官認同刑事判決,但也認爲葉驥多次開車門要求下車、還對空鳴槍警告,羅文昌卻置之不理還逕自發動車輛拒捕逃逸,漠視公權力應付65%的過失責任,依250萬元的35%,判賠87.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