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經主管機關覈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恐觸「僞造文書」

TDR未經主管機關覈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恐觸「僞造文書」。(戴志揚翻攝)

因證券交易法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主管機關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定「經主管機關覈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將臺灣存託憑證覈定爲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導致臺灣存託憑證的爭議不斷,而在爭議懸而未決的情形下,司法實務上已有多起當事人因涉及炒作臺灣存託憑證而遭判刑的案件,有林英鴻因涉及於96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月定讞;鄒官羽、劉旭章因涉及於100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定讞;鍾文智因涉及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另因涉及於99年、100年間炒作明輝等6檔TDR,遭判刑18年,目前系屬法院二審審理,尚未定讞。

本件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覈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除曾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覈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外,於臺北地院承審鍾案之法官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爲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主管機關以何種方式覈定臺灣存憑證?發函詢問金管會時,金管會再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覈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立法院11日召開「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圖爲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中時資料庫)

但在去年12月9日,鍾案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專家證人到庭作證,郭土木教授表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由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該公告發布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發佈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的目的系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也就是說,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並沒有覈定臺灣存託憑證爲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會竟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覈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此二份函文之內容根本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於76年9月12日發佈900號公告之原意不符,金管會相關人員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法界及人權團體強烈呼籲,爲維護金管會對於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管理之正確性,並維護法令秩序,臺北地檢署、監察院應即刻立案,積極查辦,勿枉勿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