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初審通過 麟洋配可商業代言

「麟洋配」王齊麟/李洋(右)寫下臺灣男雙在羽球年終賽最佳成績。(Badminton Photo提供)

東京奧運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具臺灣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而無法代言商業廣告,引發爭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亦即「麟洋配」未來經過合庫同意,就可以代言商品廣告。

「麟洋配」(王齊麟與李洋)獲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後,臺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爲他們所屬的臺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的限制而難如願。

對此,包括民衆黨團、立委林奕華等18人、立委林宜瑾等24人及立委鄭正鈐等28人均提出《國民體育法》第22條的修正版本,他們要讓像「麟洋配」這樣的頂尖運動選手,即使具公務員身分,也可接受商業代言。

林奕華表示,我國公營事業包括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電力公司等,長期扮演支持、栽培體育選手的重要角色,不僅培育基層選手,更將職業運動員納入正式編制,然而因此限制了運動員從事廣告代言活動,不利於運動員協助運動行銷。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迴應,教育部認爲應先進行《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考試院主政),鬆綁對優秀運動員的代言規定,再看是否要修改《國民體育法》。

經朝野立委熱烈討論,立法院教文會昨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增訂「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構)定之」。鬆綁具公務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後,可以代言商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