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幾乎全保留!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逐條審查民衆黨團擬具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林周義攝)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在逐條審查民衆黨團擬具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除了第2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爲衛生福利部」,以及第1、5章名(總則、附則)外,其餘全數保留。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爲應待法案由一定成熟度後再送出委員會,但爲與國際宣示AI、醫療的重要性,召委、民衆黨立委吳欣盈會後宣佈提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欣盈補充說明,交由黨團協商決定。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爭議多,昨由吳欣盈召集專家學者、人權團體舉辦公聽會。臺灣人權促進會直言,草案提供數位醫療技術、產品1年的驗證期,驗證後要求健保署研議給付,等同直接架空《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及主管機關的權責,不必走正規程序。另外,草案也允許特定研究不必取得受試者同意,一旦病人蔘與實驗出了事,恐怕只能自己找業者,呼籲立法前應主動爭取病友、受試者、消費者團體的意見,並盤點應迴歸現存法律規範的事項。

今日衛環委員會中,絕大多數條文都無法取得共識。在22個條文、5個章名中,僅第2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爲衛生福利部」、第1章章名「總則」、第5章章名「附則」通過。吳玉琴認爲,因保留了絕大部分的條文,建議將草案留在委員會繼續討論,等到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後,再送出委員會,進行政黨協商,應該更審慎地看待。

吳欣盈最終決定將草案保留、送出委員會,她認爲此舉具有象徵性意義,可和國際宣示臺灣對AI、醫療的重要性,對於細節,之後可再進行更充分的討論。她宣佈將草案提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委員欣盈補充說明,交由黨團協商。

衛福部長薛瑞元說,《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本身利益良善,主要是問題有2個,第1個是數位醫療定義不清楚,包括哪些內容也沒有說清楚。第2是和《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其他法規的關係,有競合的問題。今日委員會中大部分條文都保留,還需要更進一步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