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紅燈「手機熒幕亮5秒」挨罰3000元 駕駛回答5字仍慘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去年4月8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新竹東大路三段與富美路路口,因爲趁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挨罰3000元罰鍰,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然而,新竹地院法官勘驗採證光碟影片,發現劉男第一時間並未否認使用手機,還回答「我看時間啦」,加上警員透過車窗看到手機熒幕亮起至少5秒鐘,最終不採信駕駛的說詞,裁定駁回。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因爲煞車時手機有些滑落,纔會伸手把手機拿起來放正,並沒有使用,況且手機在移動或是收到訊息時,熒幕都會主動亮起,警員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認定他違規,況且警員舉發時沒有戴口罩,也沒有保持1公尺以上的距離,他基於防疫考量,加上趕着要去上班,當下纔沒有提出異議,後來遭開罰3000元,越想越不服氣,纔會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認爲,警員當時騎乘巡邏機車並停在劉男車輛旁邊,因爲發現駕駛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時間至少維持5秒鐘以上,還做出以手指操作手機的動作,手機熒幕也是亮起的狀態,這才上前攔停,告知違規事實並填記通知單,當時劉男還供稱是在看時間,這部分都有影像畫面可以佐證

▲劉男辯稱是趁停紅燈時把手機放正,並沒有拿起來使用。(示意圖/取字免費圖庫picjumbo,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新竹地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影片,發現警員全程都有戴口罩,劉男確實也有向警員供稱「我看時間啦」,接着雙方開始覈對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光是現場實際狀況,就與他自己的陳述不同。

法官接着指出,劉男面對警員告知「開車的時候不能手持手機,我看到你拿起(來)了」,以及手機熒幕亮起一事,皆沒有當場否認,考量到警員當時就在車輛旁邊,距離很近,就算隔着車窗,應該也足以看清楚車內的狀況,最終不採信駕駛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