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路口「禮讓他車」 酒駕騎士追撞喪命...駕駛判5個月

宜蘭男子開車在路口停下讓幹道自小客先通過時,造成一名酒駕騎士撞上他的小貨車送醫不治,被宜蘭地方法院業務過失致死罪,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圖/記者遊芳男攝)

記者遊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一男子開車在路口停下讓幹道自小客先通過時,造成一名酒駕騎士撞上他的小貨車送醫不治,法官認爲男子行駛在支道應讓幹道車輛先行,卻把車停在路中央形成路障釀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男子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經營汽修廠的38歲鄭姓男子,2018年1月31日晚7時許開着修好小貨車要還返給客戶途經宜蘭三星上將路五段無號誌車道劃有倒三角形的讓路線標示路口時,先停車讓上將路五段一輛小客車先通過,整臺車停在路口,此時,28歲遊姓男子酒後騎車行經該路口時,閃避不及,緊急煞車,但重心不穩失控人車倒地,撞擊鄭男所駕的小貨車。遊男頭顱骨折胸部挫傷、多處肋骨骨折及大量血胸、氣胸骨盆骨折及脾臟撕裂傷等傷害,經送醫仍不治,遊男經抽血化驗,發現酒測值達每公升0.31毫克。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鄭男坦承肇事。法官認爲,鄭男行駛的道路爲支道,有白色倒三角形標線,行經該路口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鄭男開車行經路口,停在路口形成路障妨害交通,其駕駛行爲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爲有過失,與遊男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雖被害人酒駕行經該路口未減速停車,一樣有過失,也是肇因之一,但鄭男無法以此免責。

法官因鄭男所犯爲業務過失致死罪,肇事後當場坦承犯罪,依刑法62條減刑,雖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曾提出含保險共400萬元賠償金額,並非全然無視其欲擔負賠償責任,加上並無前科,判鄭男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