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的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A商號爲2023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2023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一旦2023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爲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但是,如果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