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懶人包來了! 一張圖帶你看3個版本的差異

▲517同婚專法表決,場外支持民衆不畏風雨,堅守在立法院外。(圖/記者湯興漢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歷經大法官釋憲、2018九合一大選並公民投票後,政院拋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幾乎準用《民法》有關婚姻、配偶的規定,卻引來反同方「下一代幸福盟」不滿,以「公投第12案施行法」進行回擊。就在正反方爲這2條施行法互相攻擊對方時,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丟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聲稱是「折衷方案」,卻被挺同人士批評「比『公投第12案施行法』更過分」。《ETtoday新聞雲》爲此整理了一張表格,比對這3條提案的差異性。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提案人:行政院

支持者:婚姻平權大平臺、社團法人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

重點:年滿18歲的同性二人,可以成立「同性婚姻」,且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血緣子女,但是不可以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準用《民法》繼承遺產權。但民進黨團事後將「同性婚姻」二字更改爲「登記結婚」。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提案人:賴士葆

支持者:下一代幸福盟

重點:相同性別、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2人,可以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並非以「同性婚姻」來保障2位相同性別的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成立「同性家屬關係」後,不可收養兒童,僅能用「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財產部分則是各自管理財產,但可用書面約定共有財產,也可以協議遺產分配。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提案人:林岱樺

支持者:信望愛基金會

重點:不是「同性婚姻」,也不是「同性家屬」,自稱折衷爲「同性結合」。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財產和繼承相關規定則準用《民法》。但新增一條「防僞條款條文,允許雙方當事人的3等內血親檢察官社福機關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

臺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議題分歧仍大,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公佈釋字第748號解釋,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平等權已屬違憲,因此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之內,也就是必須在今年5月24日完成相關修法或立法,但是否改《民法》或另立專法由立法機關決定。

針對同性婚姻議題,被外界視爲「反同方」的「下一代幸福聯盟」(以下簡稱幸福盟)提出了3項公投,分別是第10項「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1項「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以及第12項「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而爲了反制幸福盟的3項公投,挺同方「婚姻平權小組」也提出2項公投,分別是第14項「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第15項「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最後幸福盟提出的3項公投皆順利通過,反而挺同的2項公投沒過,讓不少挺同婚者失望。

眼看2年期限就要過去,眼看2年期限就要過去,行政院會趕緊在今年2月21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後,戰場移到立法院。民進黨團也在3月5日的立法院會中已將全案送入院會逕付二讀。

▲幸福盟記者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由於同婚爭議仍大,立委也代替民團提出其他版本。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就代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出「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此案在3月15日逕付二讀。

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設立的「信望愛基金會」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由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代爲提案,獲得17名跨黨派立委連署成案,也順利於5月3日逕付二讀。

行政院長蘇貞昌親念673字挺同婚。(圖/翻攝蘇貞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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