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媽媽盟:難道有錢就可以外遇?

(編按: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宣佈,《刑法通姦違憲,立即失效,究竟廢除通姦罪是否適當?以下收錄媽媽盟反對通姦除罪聲明。)

陳怡朱社團法人臺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秘書長

反對通姦除罪化聲明稿(2020. 05. 26)

身爲臺灣的婦女,妳幸福嗎?很遺憾,幸福與我們的距離,似乎越來越遠…。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本週五(29日)由憲法法庭宣告解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

衛福部曾針對國內15-64歲女性進行生活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有配偶者,則或因感情生活穩定,讓她們更能專注工作,在生活滿意度此項居冠

穩定的婚姻生活對婦女尤可見其重要性,因此我們在此聲明反對通姦除罪化。

▲ 媽媽盟認爲,通姦若除罪,恐將造成臺灣社會婚外情氾濫。(圖/CFP視覺中國)

民事賠償合理通姦除罪?很多東西無法用錢解決

大法官554號解釋文,已清楚說明通姦罪爲「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並且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

通姦罪,不是壓迫女性之法律,我國通姦罪是男女都罰,並未涉及性別不平等的問題

贊成通姦罪去刑法者主張,去刑法後還有民事賠償可以請求;但是很多東西是沒有辦法用錢解決,難道有錢就可以外遇嗎?

我國法律上當傷害到生命、自由、財產名譽的時候,都有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罵人三字經,會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但通姦只有民事賠償,當老公對着太太大吼大叫家中一團亂、小孩驚慌失措、心碎受傷,傷害了至少3人以上的感情、自由、信任安全感,這樣也只能請求民事賠償,那罵人、恐嚇的《刑法》條文是否都應該一併檢討廢除,這樣對嗎?

▲ 媽媽盟反問,通姦罪不能杜絕外遇,《刑法》也不能杜絕犯罪事件發生,那是否都要廢除呢?(圖/達志示意圖

廢除通姦罪不代表進步

婚姻也絕非只是私人的事或國家權力介入私人情感,法律維護婚姻家庭,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關係到國家的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基礎,這也是國家制定法律規範婚姻的原因。

通姦罪不能杜絕外遇,《刑法》也不能杜絕犯罪事件發生,那是否都要廢除呢?

通姦除罪不能代表進步,以美國爲例,有二十多州仍保留通姦刑責。原配使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是她(他)的權利,若覺得有錯可以修正限制原配撤回或其他方式,而不是都不能告,臺灣的民情顯然也不同意通姦除罪。

婚姻不是兒戲,婚姻的價值與性自由是相互衝突的,婚姻不可因有現實問題而被否定或相對化,反而要極力守護。

通姦罪若除罪,恐將造成臺灣社會婚外情氾濫,加速婚姻家庭的崩壞。因此,我們反對通姦除罪化。

盼望國家重視民意,保護婦女,守護人民婚姻家庭及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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