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生子遭判刑 老外辯稱種族偏見

▲2008年5月23日起,中華民國實施「婚姻登記制」,不同於以往「儀式婚禮」。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來自北卡羅萊納州黃姓美國男子婚後與小三通姦生子遭判刑,上訴辯稱一審判決帶有種族偏見,且不可能冒風險重婚,最高法院不採信,21日判決黃男、小三有罪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美國籍黃姓男子於民國86年9月間與一名臺籍女子臺北市一間餐廳舉辦公開結婚儀式雙方婚後分居,但育有1女1子。黃男於97年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又與另名黃姓女子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並至戶政事務辦理結婚登記黃女於同年11月產下1子,黃妻提告。

黃男出庭時辯稱,86年間舉行的是「訂婚派對」,他不瞭解臺灣的結婚規定,也不認識黃妻生下的2名子女;黃女則稱,婚前有要求黃男出具單身證明未婚。

一審不採信2人辯詞,依通姦、重婚、相姦、相婚等罪,判黃男、黃女各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人都提起上訴。黃男上訴二審主張,一審判決帶有種族偏見,對他傳喚的證人都不採信,是依猜想認定罪刑量刑過重。他說,他來自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重婚罪當地屬「重罪」,他不可能冒風險重婚。

二審審理認爲,婚禮籌備是長時間、一連串動作,並非個人單方面能完成,不論是拍攝婚紗、準備禮服製作喜帖發送、承租宴客場地等,都需2人長時間共同參與,黃男與妻子的喜帖上標題也寫「Wedding Invitation」,不可能不知道是結婚。二審與最高法院都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