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無罪 釋憲男再求償遭打臉

林姓男子聲請通姦罪釋憲後,去年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他改判無罪確定。林請求刑事補償,但最高院認爲他的無罪不是「未犯罪」,駁回請求。(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人夫與已婚的鐘姓女子到汽車旅館偷情,他被依通姦罪判刑4月定讞,林聲請釋憲後、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林逆轉獲判無罪,他請求刑事補償,但最高法院認爲他「並非沒有做這些事」,駁回請求確定。

49歲的林姓男子與32歲的鐘姓女子,2016年在高雄市汽車旅館房內,遭鍾女的老公帶員警抓姦逮獲,林與鍾女共處一室,且房內有用過的衛生紙,檢察官囑託警方鑑定後,驗出林與鍾女DNA,2人遭通姦罪起訴。

法院認定,林未表示認錯及悔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將他依通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林聲請釋憲,去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檢察總長爲林提非常上訴,今年1月最高法院將林改判無罪確定,他請求刑事補償。

最高法院認爲,林並不是因未通姦被判無罪,他的行爲與《刑事補償》立法意旨,因國家實現刑罰權的公共利益結果,致個人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的損害或危險有別,林是因法律遭宣告無效,改判無罪,不符刑事補償法規定,駁回請求。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作成裁定、統一見解,其他釋憲聲請人的案件,如果檢察總長爲其提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應將通姦罪的有罪判決撤銷,改判免訴而非無罪,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