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破車窗偷竊判刑 他上訴求不要強制工作理由竟是「沒有喜歡的課程」

男子連續拿螺絲起子車窗搜刮財物法官判他強制工作,他竟上訴請求不要,只因「沒有喜歡的課程」 。圖爲示意圖。(圖/記者吳奕靖攝)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無業洪姓男子靠竊盜維生,拿螺絲起子專門敲破汽車車窗搜刮財物,一審認定犯下11件竊案,應執行3年2月,並令入勞工場所強制工作3年。豈知,洪男上訴理由竟是「報了2年都沒有報到喜歡的課程」,「強制工作對我沒幫助」,甚至「請不要宣告強制工作,我可以接受判重一點」但法官顯然聽不下去,認爲一審有理由,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41歲無業洪姓男子是名慣竊,他因缺錢花用,2018年12月開始到2019年1月間,在臺中市南區北區東區鎖定停放路邊小客車計程車,用準備好的螺絲起子破壞車窗後,再搜刮車內財物,2個月就犯下11件。其中雖有單件竊得9千元,但也不乏有得手30元,甚至一毛未得的情況,而車主卻得認賠,花大筆錢修理車窗。

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爲洪男觸犯攜帶凶器竊盜罪、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均爲累犯,一罪一罰應執行3年2月,其中1年可易科罰金。另審酌洪男並非沒工作能力,出監4日就犯案,供稱「入監前無業,收入來源是竊盜所得」等,可見他已沉溺竊盜犯行有不勞而獲偏差心態,將竊盜視以爲常。認爲他應學習一技之長並養成勞工習慣,命他應於入監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洪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他理直氣壯地跟法官說,檢察官起訴時並沒有請求強制工作,一審卻在案子審結前判他要強制工作。原審說他沒有一技之長,沒有工作,但「強制工作不一定可以學到技能」。

他還補充提到,他在2007年至2010年在監執行時,「報了2年都沒有報到喜歡的課程」,「強制工作對我沒幫助」。請法官將強制工作改判成有期徒刑,他就可以報名國中班,之後再報高中班。他還談到,泰源技訓班他沒有興趣,臺中看守所開的班比較有興趣,且對他比較有幫助。「請不要宣告強制工作,我可以接受判重一點」等語。

高院法官認爲,洪男在此案被逮後,短短7天又犯下16件竊案,可見只有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來培養他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如此才能矯治犯罪習慣,並習得一技之長,以便往後重回社會時,能自立更生,適應正常羣體生活,因此駁回洪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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