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遭擊斃 警「過失致死」判6個月惹議

▲擊斃落跑通緝犯員警過失致死判6個月。(圖/監視器畫面翻拍)

東森新聞記者黃書葦王志偉桃園報導

去年2月桃園一名葉姓員警追捕通緝犯時遭對方抵抗,員警對空鳴槍無效,改朝腿部連開3槍,導致這名通緝犯失血過多死亡,一審法官認爲員警執法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葉員所屬分局替他抱不平,表示以後如果開槍前都要先 想想,導致歹徒落跑或員警反被打傷,誰要負責?

根據監視器影像顯示,羅姓通緝犯匆忙上車準備落跑,後方葉姓員警追了上來,一手打開車門一手拿槍對準嫌犯叫他趕快下車,但羅嫌完全不理會,倒車想逃離現場,葉姓員警對空鳴槍,制止無效後朝嫌犯腿部開了3槍。

羅嫌大腿中彈動、靜脈被打穿,因失血過多死亡;法官認爲員警執法過當,將葉姓員警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法官的見解是,嫌犯當時只想逃離現場,倒車時刻意繞過員警,沒有蓄意衝撞或攻擊,而且嫌犯當時順時針方向倒車,員警左手抓着車門上方,沒有被撞倒或是拖行的危險,認定「自我防衛」的說法不成立。

楊梅警友站主任李克常表示,「當時緊急狀況實在無法判斷,如果員警真的受傷怎麼辦?」基層對於這樣的判決都覺得忿忿不平,葉姓員警更是情緒低落,表示當時手握車門,嫌犯還倒車,直覺反應怕被撞倒拖行纔會開槍,並且避開致命部位。當時楊梅分局長吳坤旭也力挺下屬,「依照警械條例第四條,沒有不當。」

葉姓員警所屬分局力挺,並決定上訴到底,強調以後如果開槍前都要先想個幾秒,導致歹徒落跑或員警受傷,誰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