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與離婚夫1周做1次卻遭掐頸硬上 女泣:像被扒光的雞

楊姓男子不顧同住前妻的反對強制性交,被臺南高分院重判3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一對夫妻離婚16年,但爲養育年幼子女仍同住不同房。離婚後,男方爲滿足性需求經常吵鬧,女方爲求平靜生活,被迫同意1周行房1次。去年元月男方又向女方索求性交,但女方以前一天才剛做完拒絕;不料,男方竟強行壓制女方,並因女方反抗、腳踢,憤而毆打對方頭部、掐脖子,最後更硬上性侵得逞,被重判3年6月。

「我覺得自己像一隻被扒光的雞,光溜溜的坐在那裡,到現在都還有那個景象」,女方在審訊時如此說;法官認爲,如果不是親身經歷,實在不可能憑空捏造這種情節。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與妻子於2007年2月離婚,婚後爲養育年幼子女,仍同住在臺南市,但未同房。楊男爲滿足性需求,屢屢吵鬧,要求與前妻性交,女方爲求平靜生活,只得同意以1周約1次的頻率與楊性交。

2020年1月20日下午,女方剛下班返家洗澡,楊男爲向前妻求歡,僅着內褲進入對方房間並坐在牀上等待,待女方沐浴後僅包着浴巾走出浴室,即要求性交。女方以前一天才剛配合性交爲由拒絕,楊男竟無視前妻明言拒絕,利用男性身型的優勢,將對方推倒在牀後,壓制女方雙手。

女方掙扎、反抗,一再表示「不要」,還用腳踢楊男;楊被激怒後,竟徒手毆打前妻臉部、頭部。女方因隔日仍要上班工作,爲免臉上留下傷痕,轉身臉朝下、趴在牀上以閃避攻擊,楊順勢坐在女方臀部,掐住女方頸部、反折其身體,致前妻難以呼吸且疼痛難耐,只能哀求楊男放手。

楊男罷手、停止壓制女方後,女方立即翻身,但因身體劇痛,幾乎沒有反抗的能力。之後,楊對前妻口交,女方仍一再哭喊不要,並大聲呼叫兒子的名字求救,楊回稱「不用叫了,妳兒子不在」,不顧前妻的拒絕及傷痛,強行性侵得逞,還導致女方有左側顏面鈍挫傷、前頸肩部鈍挫傷、前胸上緣 處鈍挫傷、臀部一處壓痛、雙側前臂鈍挫傷、小陰脣繫帶擦傷等傷害。

女方於楊男走出房間後,打電話向女兒哭訴遭楊毆打致腰痛、無法動彈,女兒返家途中,又打電話通知其弟弟返家,再由兒子偕同母親前往醫院驗傷、報警。

審訊中,楊男僅承認當天兩人的確有吵架爭執,但否認強制性交,還辯稱「以爲就像以前一樣,吵完架就沒事了」;楊的辯護人也認爲,女方與楊男離婚後仍同居,即使經常發生衝突,但對楊的性需求仍會配合,頻率高達每週1次以上。觀察女方過往對於與楊發生親密行爲的態度,此案除了女方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 客觀事證足以排除2人系「冷靜後方合意性交」的可能性,要求改判無罪。

不過,法官認爲,根據驗傷診斷書,足證女方案發時確有被施以強制力致受傷的情形,醫師診斷的傷勢也與女方指訴遭被告施以強制力的情節相符,加上女方遭被告強制性交前,雙方確有發生激烈爭執及肢體衝突,被告也承認此事,難以想像女方處於身體痛楚且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還會有意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爲,認定強制性侵罪成立,一、二審均重判3年6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