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情未了 美術女老師投訴媒體性騷擾無罪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新北巿某國中汪學務主任與林姓美術教師偷情,雙方分手後卻性騷擾女方,女方投訴校方媒體汪告女方妨害名譽,臺北地檢署5日偵結,依據監察院彈劾內容,認定性騷擾是具體事實,予以不起訴處分

監察院彈劾書指出,汪男96及97學年度擔任國中學務主任,美術女教師93學年度介聘至該校擔任專任美術教師,兩人均有配偶,卻自94年上半年開始交往。97年9月間女老師欲結束婚外情關係,汪男即開始利用當學務主任機會,多次上班及下班時間,以盜用學務處沒收保管的學生手機撥打騷擾電話及傳送骯髒簡訊給林姓女教師,直至99年3月止。

女老師遭到騷擾期間,除了電話之外,汪男經常藉機在美術教室學校停車場談話,並多次出現在女老師住家附近,甚至女老師的辦公室座位、美術教室櫃子轎車內,還發現汪男所放的符咒灰燼

監院認爲,校長三度受理女老師陳情遭汪男多次性騷擾案,均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措施,致使女老師遭受二度傷害,最後對該校校長、汪男及另名生教組長分別因性騷擾案進行彈劾。汪男、女老師也各被以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記一大過。

女老師跟檢察官說,她與汪男分手後,卻遭到對方性騷擾,因多次向校方投訴未果,認爲校方包庇才於民國100年4月間投訴媒體;檢察官經查,媒體報導及林女受訪均未用汪男全名,且性騷擾是具體事實,林女所言屬言論自由範疇,所以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汪男的妻子在去年6月間,控告汪男及林女妨害家庭,檢察官經查2人於94年間起發生婚外情,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98年4月間,2人感情破裂協議分手,由於汪妻超過6個月才提告,檢方對汪男及林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