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收入劃轉改革用意深

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有着深層次的改革用意。這是提升國家治理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通過把多頭徵收“歸併”起來,構建起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徵管規範協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徵繳體制機制

近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的消息,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徵收職責爲何需要劃轉?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是否“生變”?一時間各種各樣的解讀“刷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關係着房地產市場,歷來是公衆關注的焦點問題。一些人認爲,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意味着收入歸屬發生變化,地方的土地使用出讓金“終結”。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讀,徵管職責和收入的使用管理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有着深層次的改革用意。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目前,社保費徵收職責劃轉順利完成,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穩步推進。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各級稅務部門組織社保費收入3.81萬億元,非稅收入6316億元。

爲何要把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簡而言之,這是提升國家治理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通過把多頭徵收“歸併”起來,構建起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徵管規範、協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徵繳體制機制。

正如2017年中國社科院專家組開展綜合評估時指出的,稅務部門徵收社保費和非稅收入,能實施稅費協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執法更規範的專業優勢。今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設”,彰顯出推進非稅收入規範化法治化、提升稅費管理現代化水平的改革用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稅費徵收和資金使用混爲一談。比如,對於社保費,稅務部門只負責徵收,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工作都還是由社保部門負責。這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的文件也明確,徵收範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劃轉工作只是聚焦於徵管部門的調整,而沒有對收入歸屬、使用、管理等作出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之所以引起“刷屏”,主要由於社會對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問題高度關注。對此,“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進行了一系列部署。比如,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擴大地方稅政管理權等。當然,這些改革部署需要進一步出臺具體政策措施,才能切實落實到位。

此外,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是一項重大的系統工程,劃轉工作任務繁重。這次四部門聯合通知明確了頗爲詳盡的徵繳流程,在具體操作中恐怕還會面臨各種更爲複雜的問題,需要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特別是要從繳費人需求出發,整合繳納流程、降低繳費成本,確保實現“便民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