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 中市議員遊民哲判6.5年

臺中議員遊民哲租用國有地,說服臺北一間寺廟住持到臺中蓋分廟,爲了出入方便,遊向市府人員施壓,在廟前的梅川上建橋供廟方人員出入,最高法院三日依圖利罪判遊民哲有期徒刑六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遊民哲被判決確定後,依地方制度法自即日起解職,並將發監執行。

遊民哲昨獲悉判決後直呼太冤枉,他說,當初爲崇德停車場爭取興建一條拖吊車輛進出的橋樑,最後卻被以利用公職人員權限,被定論爲幫私人廟宇蓋一座橋,而且橋樑也只有卅一公尺,根本不是一百公尺。他是議員對蓋橋只有提案的建議權,沒有準駁權,自己又不是公職人員卻被當貪污罪來辦,現在判他重罪,只能認命,坦然面對。這次的大臺中市議員選舉,他已決定缺席了。

遊民哲於九十一年八月以他經營公司名義,向國有財產局租用臺中市崇德、松竹路口文教用地,再租給臺北縣鳳陽寺興建臺中分寺,收取卅萬元監工費及每月十萬元租金

由於該廟前正對着梅川廟方人員出入不便,遊民哲涉嫌以市議員身分向市府人員施壓,以便利拖吊車出入爲由,要求在廟前的梅川上興建專用橋樑。

後來鳳陽寺廟方得知該分寺是違建後,決定放棄興建分寺,遊民哲以名譽受損爲由,向寺方要求三百八十萬元工程款解決,遊民哲將該廟轉賣給蘇姓男子

但因事件爆發後,該廟也被查獲是違建,於九十六年底拆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