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後生產能領生育給付? 勞保局:投保期間懷孕即可

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資格標準。(製表/邱琮皓)

不少女性勞工可能懷孕、希望好好養胎,而選擇離開職場,所以在生產時候是無勞保身份,對此,勞動部勞保局解釋,只要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的保險日數,雖然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才生產,仍可請領生育給付。

勞保局在熱門問答中舉例,勞工王小姐工作2年、投保2年的勞保後,就結婚辭職擔任家管時隔5年後再回到職場,但回到職場4個月就發現懷孕,辭掉工作養胎,而王小姐不確定未來生產後,是否還能請領生育給付。

勞保局解釋,過去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如果是在加保前或退保後才發生的保險事故,依法是不能請領保險給付。但依照2009年1月25日修正施行的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的保險日數,雖然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才生產,還是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針對「符合規定的保險日數」,勞保局指出,案例中的王小姐雖然後來回到職場只有4個月,但合計婚前的工作年資,在生產的時候,已經符合年資累計達280天的規定,而王小姐是在二度就業的工作、加入勞保期間懷孕,且在退保的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生產,依上述的規定,仍得請領給付。

勞保局解釋,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時,才能請領生育給付。但所謂的滿280天或滿181天,並不是指生產前最後一次的加保年資要滿,是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的年資合計達280天或181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