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不能赴中唱國歌啦! 修法後最重可停領月退或罰鍰

▲日前有退將赴陸聽習近平演說,甚至還起立唱中共國歌(圖/翻攝自「CCTV中文國際」Youtube)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爲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中國大陸管理規範陸委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6審查完竣,將盡速函請立法院審議。根據新法,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爲管制年限至少3年;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

陸委會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爲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之人員,於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陸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受規範之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爲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上開人員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

而針對赴陸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 (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爲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爲。

▲臺灣退將團參與北京黃埔90週年紀念座談俞正聲一一握手致意。(圖/取自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陸委會說,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一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其罰則爲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二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中將,其罰則爲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爲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另外,受處罰者,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違法個案的處理,陸委會指出,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務求嚴謹,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陸委會強調,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軍職人員之自由權利雖有一定限制,但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衆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而且在修法後,將使法律規定更爲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之進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相信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得到大多數國人的支持,也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迴應各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