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正式出爐 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量化指標

(原標題:定了!退市新規正式出爐,調整優化方面,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量化指標……)

經過充分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備受關注的退市新規如今正式出爐。

12月31日,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佈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稱“退市新規”)。

相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退市新規正式稿將市場主體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吸收到相關制度和規則中,主要調整和優化了三方面內容。

一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

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爲2年;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爲5億元;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二是調整優化組合財務指標

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規定爲“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並要求公司在扣非淨利潤負值時,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營業收入扣除出具專項覈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三是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

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零容忍!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未觸及原規則退市標準的財務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重大違法退市指標體系將更加完善。

對市場建議深入研究後,在指標設置初衷不變的情況下,對此項指標進行優化調整,一是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爲2年,且以連續兩年造假合計數進行計算,防止惡意規避;二是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爲5億元;四是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此項指標向市場徵求意見後,各方較爲關注並提出了相關建議。一方意見認爲,新增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標準設置過寬,不能體現對造假行爲的“零容忍”;但也有意見認爲,退市是資源配置工具,不是懲罰工具,不宜簡單化地將造假公司一退了之。

對財務造假“零容忍”是市場的廣泛共識,也是上交所始終堅持的原則。上交所表示,將繼續嚴格監管財務造假行爲,對於達到退市標準的公司,堅決予以退市。

市場有意見認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只要未達到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指標就可以避免退市。

對此,深交所表示,從“迴歸本源”的角度出發,如公司通過造假行爲騙取了上市地位,規避了退市標準,不論造假金額大小,造假年限長短,一經查實,都將予以堅決出清。近年來,市場上個別公司財務造假金額巨大、造假情形嚴重、影響極其惡劣。因此,在原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基礎上新增“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指標,進一步明晰標準,精準打擊此類重大惡性造假行爲。該新增指標並非是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爲劃出“安全界線”,而是進一步提升重大違法認定標準的完整性,與其他重大違法認定指標共同發揮退市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只是證券重大違法5種退市指標之一,其他4種情形均沒有規定金額指標和比例指標。公司如果觸及其他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如欺詐發行或者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不需要觸及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額和比例量化指標,只要觸及退市情形的,都將被退市。

通過下面兩個例子可以更加形象的理解。

A公司因爲2020年末淨資產爲負值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1年末真實淨資產爲-1萬元,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虛增淨資產2萬元,對外披露的淨資產爲1萬元,公司因此避免了因連續兩年淨資產爲負數而退市。雖然公司財務造假的金額僅爲2萬元,但財務造假行爲一旦被證監會查實並予以行政處罰,觸及13.5.2條第(三)項指標,公司股票仍將被退市。

B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淨利潤爲負數,營業收入爲9000萬元,公司爲避免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虛增了營業收入1100萬元。之後公司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於公司實際已觸及了財務類終止上市情形,公司被證監會查實了營業收入造假行爲並行政處罰後,公司股票也將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

不能賣!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

此前有建議認爲,應強化對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減持股份的限制。

經研究,退市新規採納此項建議,明確了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新增“扣非淨利潤+營業收入”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爲避免個別上市公司通過各類行爲虛增營業收入,要求其在計算時扣除虛增的營業收入。對此,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規定爲“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統一標準中小板交易類退市指標與主板一致

有意見認爲,深市中小企業板公司與主板公司設置兩套交易類退市標準的必要性不強。深交所採納該建議,不另行規定中小企業板公司相關標準,與主板標準保持一致

此外,新規進一步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有意見指出,考慮到擬取消交易類退市指標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規發佈施行前,股票收盤價觸及原上市規則面值退市標準的,是否給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機會尚不明確。從給予市場充分預期的角度出發,交易所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新規與徵求意見稿條款對比:

本次修改後的退市規則於發佈之日起實施。

編輯徐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