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 優先由勞退準備金支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8)日表示,企業若有員工辦理優離優退等情況,必須發放退休金給員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規定,企業應該要優先衝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改由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若有不足,纔可以做當年度費用處理。

國內景氣低迷,近年來企業辦理裁員資遣情形時有所聞,無論是裁員、辭退、辦理優離優退等人事精減案,企業鬚髮放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時財會人員常詢問退休金是否能做爲當年度費用申報,國稅局因此發佈新聞稿說明。

國稅局官員表示,在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企業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爲旗下員工預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名義,存儲至勞委會指定的金融機構,例如中央信託局的專戶,而所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萬一提撥金額不足以支付員工退休金,財政部已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做出明確核釋,當企業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的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衝轉,若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不可以全部都認爲當年度費用。

舉例而言,甲公司截至100年底爲止,總共爲員工提撥922萬元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當年度有一員工申請退休,甲公司須給付的退休金達1,022萬元,而公司預先提撥的勞退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甲公司必須先衝轉勞退準備金922萬元,不足的100萬元,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