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選制改革避少數總統誕生 藍委翁曉玲:無需修憲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見圖)。圖/聯合報資料照/記者黃義書/攝影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在臉書上貼文說明,爲何要推動總統選制改革,改爲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她認爲,現行總統選制改革,無需修憲。

翁曉玲說,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已近30年,然而,這樣選出的總統只有少數的選民支持,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政府也難穩定運作。現行制度還造成選票浪費與白投的問題,到了選戰最後關頭,選民也有可能被迫「棄保」:放棄原先支持對象,改投較有機會當選的候選人,限縮了選民可選擇自己偏好的候選人的機會。

翁曉玲表示,既然現行總統選制需要改進,是否需要修憲?她認爲應無必要。蓋回顧我國行憲之初,憲法本文第4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民國36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系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爲當選」。

翁曉玲指出,可見憲法的原意即乃是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亦即,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輪選舉沒有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沒有過半,再進行第三輪投票⋯⋯以此類推,直到候選人獲得過半支持。當時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設計,就是希望藉由反覆確認民意,產生出具有最堅強民意基礎的總統、副總統。

民國81年憲法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爲當選。」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於民國84年隨之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爲相對多數決之一輪投票制。

翁曉玲強調,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爲當選。由此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修正爲「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此外,翁曉玲也提到,二輪投票制維護小黨生存,促成在野整合,保障人民投票權。

翁曉玲說,國內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的好處,包括可以讓許多小黨和獨立參選人有更多機會去參選和宣傳理念,有助於多元意見表達及討論;其次,對選民而言,因有第一輪投票的機會,可以不必過早被迫策略性「棄保」,而讓多元且前瞻性的國政主張,得以利用第一輪充分發揮。

第二輪投票鼓勵主要的在野政黨相互整合,甚可促成聯合政府,進而產生強勢而穩定的行政體系。全世界採總統直選制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也採絕對多數之二輪或多輪投票制,例如法國、奧地利、芬蘭、葡萄牙、捷克、波蘭等國。

翁曉玲強調,她參考諸多國家的總統選舉制度,衡量我國國情,提出總統選舉制度的修正爲二輪選舉制,相信二輪選舉制將會促進國內政治穩定、強化執政者之民主正當性,維護小黨的政治參與,更保障每位臺灣人民的投票自由,會讓民主政治發展之路,走得更好、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