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刊廣告稱合法載客 公平會重罰百萬元

▲UBER公司上網刊登廣告,騙司機合法載客,遭公平重罰百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公平會15日指出,臺灣宇博公司在「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臺 時間自由,每週多賺上萬」等語,被公平會認定爲內容虛僞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臺灣宇博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在臺經營UBER的臺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臺 時間自由,每週多賺上萬」等語,給人印象爲司機透過Uber APP平臺,可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現有資源(自用車輛)及時間,每週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

但據交通部專業意見,接受Uber APP平臺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也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臺灣宇博公司製作廣告,應該在廣告製作刊登前,先行確認案關服務的內容,不得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況且,臺灣宇博公司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臺媒合乘客與駕駛的行爲,除了導致不特定人誤以爲此爲合法提供外,更因其廣告增加交易機會,且對其他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也有排擠交易機會的可能,使競爭同業受到損害,造成不公平競爭。

因此,「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 APP平臺,即可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明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