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繼承股權會改變公司性質嗎(律師信箱)

律師

您好!我和兩個朋友于2015年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內資公司,各自分別持股25%、25%及50%。去年,持股50%的股東孫先生去世,他在2018年已經與其妻子離婚,之後一直未再婚,育有一個女兒美國留學,2016年其女兒獲得了美國國籍。最近孫先生的女兒聯繫我們,要求繼承孫先生在公司的股權。但是我擔心,她現在已經擁有美國國籍,能成爲我公司的股東嗎?如果她繼承了我公司的股權,會不會使公司性質發生變化?

江蘇讀者  嚴先生

嚴先生:

您好!您諮詢問題可以總結爲:外國人可否繼承國內公司的股權,繼承國內公司股權後,會不會改變公司內資企業的性質。

就您所述情況,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性規定,孫先生去世後,其女兒可以繼承其股權成爲公司股東。且其女兒成爲公司股東後,一般情況下不會改變公司內資企業性質。具體爲您分析如下。

■ 股權資格可以繼承,如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則無法繼承股東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此,中國採取的是當然繼承原則,但前提條件是公司章程沒有另設規定。這一規定既表明了股東資格繼承的一般原則,同時又允許公司章程就此作出另外規定。這裡的“合法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在遺囑有效情形下的遺囑繼承人和受贈人。如果孫先生未立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爲配偶、子女父母。因爲孫先生系離異且未再婚,如果其父母也早於其去世,則孫先生的女兒是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不得成爲公司股東,或有其他附條件的規定,孫先生的女兒便無法繼承股東資格。反之,在公司章程未對股權繼承另作規定的情況下,孫先生的女兒作爲繼承人,無需經公司半數股東同意,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繼承孫先生的股東身份

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只能限制股東資格的繼承,不能否定股權財產權利的繼承。股權是綜合性權利,有體現人身性質的權利,如表決權;也有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所以,即使孫先生的女兒不能成爲公司股東,但其仍然有權利繼承股權的財產性利益,公司股東應當與孫先生的女兒協商,做減資處理或者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並支付合理對價

■ 外國人繼承股東資格,一般情況下不會改變公司內資企業性質

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

另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的相關批覆,中國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綜上,繼承人爲外國國籍,繼承股權資格後,也並不影響公司性質。

但目前,中國法律對股東繼承人已經移民、繼承股權是否會導致公司性質改變這一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參考法院的司法實踐,在既往案例中,對外資公司的認定主要參考註冊資本來源地,即一般的股權繼承情況下,雖然繼承人身份系外籍,但股權繼承並未涉及新的資金進入公司,因此並不影響原公司的性質。

綜上,雖然孫先生的女兒身份爲外籍,但股權繼承如果不涉及新的資金進入公司,便不影響原公司性質。而如果孫先生去世前尚未足額繳納出資,孫先生的女兒需要繼承原股東的股東出資義務的話,將會導致公司的資金來源改變,原公司的性質也將可能發生變更。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