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副總領事詐領交際費 坦承犯行獲緩刑3年定讞

外交部外觀。(報系資料陳君瑋攝)

外交部禮賓司總領事林文和,3年前任職駐檀香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將18筆私人飲宴費用覈銷公帳詐領「館長交際費」2650美元,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經減刑後依貪污罪輕判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

判決指出,林在2014年1月至前年5月間,擔任駐檀香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負責協助駐馬紹爾大使館業務、協助僑務學務工作,他明知駐外人員交際費用,應用於駐在國政商學界連繫酬酢、餽贈之用,不得用於私人酬酢。

林男卻在擔任駐檀香山辦事處任內,將他宴請當地非公務關係美籍友人臺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的人員費用,以公帳報銷。

林將多名美方政商人士姓名職銜,僞填在駐檀香山辦事處處務日誌「館長和館員交際應酬活動欄位,製造與對方交際應酬假象,他以此方式分7次詐領「副館長交際費」18筆共2650.82美元,廉政署發現後將他移送法辦,他也遭調回外交部禮賓司辦事。

高院考量林男身爲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爲殊非可取,但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且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經減刑後將他輕判2年、褫奪公權1年,又考量他深具悔意給予宣告緩刑3年,他不服被褫奪公權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