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致信《華盛頓郵報》駁斥其涉港謬論

3月12日,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官網發佈駐港公署發言人寫給《華盛頓郵報》社論部的一封信,駁斥其涉港謬論。

信中寫道,看到《華盛頓郵報》於3月11日發表的社論《香港以新安全法加大鎮壓力度》後,對該報在香港事務上的無知和雙標深感震驚!

文中提到的47人初選案正由特區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曝出的證據表明,當事人並不像你們所稱的那樣無辜,我相信特區法院最終會做出公正裁決。至於你報已經迫不及待越俎代庖作出“無罪釋放”判決,我想還是應交由法院判決,因爲這是他們的工作。

文章有關黎智英案的評論更爲可笑。文章聲稱《蘋果日報》發表社論支持美國製裁香港官員,是黎智英行使創始人和所有者的權利,這“似乎是正常的編輯決定或媒體所有者的特權”。試問如果《華盛頓郵報》的所有者也行使特權,命令你報發表社論呼籲外國制裁美國官員,美國公衆將作何感想?以我與美國媒體打交道的經驗看,他們一向強調堅持媒體所有人不干預媒體具體運作的紅線,並以此爲驕傲,怎麼換成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就成了“正常”的“特權”?黎智英命令《蘋果日報》不得刊登任何關於中國的正面報道,甚至爲贏得美國某些政客的支持也不得刊登任何關於此人的負面報道,那麼西方媒體人一向奉爲圭臬的“公正、客觀、平衡”原則是否也不適用?

關於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你報聲稱公衆諮詢期僅一個月是“縮短”了的。據我所知,9.11事件發生後美國只用了45天就通過了《愛國者法案》,其間並未舉辦過一場聽證會。按你報標準,立法時間是否也太短了?你報可曾提出異議?

說到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美國已經有21部之多,英國有14部之多,而香港本地還沒有出臺一部。面對國會山暴亂,美國司法部門已經將800餘人判刑,最長刑期達22年,沒有相關法律如何做到?

文章把23條立法諮詢期結束稱爲香港的又一個里程碑,也不無道理,但並不是你們所說的“走下坡路”的里程碑,而是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里程碑。想必你報應不願看到國會山暴亂重演,香港維護安全穩定,創造良好的生活和營商環境又何談“走下坡路”?

至於文章聲稱中國打碎了他最寶貴的財產,則實在是杞人憂天。在中國政府和全中國人民堅定的支持與呵護下,香港這顆東方之珠只會愈加閃亮!

編輯/趙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