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颱風天上工沒保護 僱主最高將罰30萬

颱風外勤人員若在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後仍需上班,僱主應給予安全防護措施違者最高可罰30萬。(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民國93年10月納坦颱風期間曾有一名記者不幸溺斃,也多次傳出在臺風期間,餐飲外送外勤人員發生事故。而勞動部也修改職安衛生設施規則,外勤人員若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後,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需有安全防護設施,若違者直接開罰,且取消改善期,最高可罰30萬。

中度颱風麥德姆逼近臺灣,對於從事餐飲外送的業者來說,可能是一個商機,但僱主對於仍需上班的外送人員的保護措施應該要更加強,職安署職安組副組長萬榮富表示,其爲新法上路,若事後調查發現保護措施不足,仍會處份建議僱主可參考派遣指引,落實維護派遣工的安全。

勞動部官員強調,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僱主應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爲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連絡通訊設備、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設施,並由僱主或主管人員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至於罰緩金額原本的3~6萬提高至30萬元。職安署署長傅還然強調,颱風天存在不可預知之風險,僱主指派勞工於颱風天從事作業,應基於安全審慎爲之,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亦應以生命安全爲重,不要冒險事業單位亦應明確告知勞工,如未能達成任務,不會予以不利之待遇

職安署指出,爲保障颱風天外勤人員之安全,今年7月3日正式實施之職安法,明定僱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僱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

職安署表示,已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可供事業單位訂定計劃之參考。同時,也增訂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規定,凡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佈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颱風警報發佈後,該颱風等級、風力降雨量已被評估爲對民衆之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僱主如經評估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氣象局媒體資訊,依前述規定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杆傾倒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