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原標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安審辦法》)。

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做法。2011年,我國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近十年來,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歷經大幅改革,特別是今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爲統籌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爲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爲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循環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安審辦法》共23條,規定了適用審查的外商投資類型、審查機構、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查決定監督執行和違規處理等,進一步提高了審查工作的規範性、精準性和透明度,儘可能減少對外商投資活動的影響,保護外商投資積極性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審辦法》,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安審辦法》將於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施行。

以下爲發改委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第37號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鐘山

2020年12月19日

發改委迴應“證券領域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規定何時出臺”:相關工作正在推進中

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安審辦法》),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爲了解《安審辦法》出臺有關情況,針對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安審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對外開放是我國基本國策。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持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持續推動擴大對外開放,努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大幅減少外資准入限制,2017—2020年連續四年縮減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全國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版負面清單限制措施分別縮減至33條和30條,製造業、能源資源、基礎設施、農業、金融等領域對外資實現重大開放,我國成爲全球最受歡迎的外商投資目的地之一。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給全球跨境投資造成巨大沖擊,在此嚴峻形勢下,我國利用外資仍穩中有增,是全球極少數吸收外資保持增長的主要經濟體之一。

在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同時,國家也在穩步推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出臺的《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確立了我國新時期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法律法規層面正式確立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爲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還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商協會等有關方面十分關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如何落地實施,期待出臺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具體規定,以便依法依規開展投資決策。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的外資管理制度,在平衡經濟利益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近年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陸續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美國出臺《外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歐盟出臺《外國直接投資框架條例》,澳大利亞出臺《外商投資改革法》,德國、日本分別修訂《對外貿易和支付法》《外匯與外貿法》,英國正在制定《國家安全和投資法》。

在此背景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在總結2011年以來我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實踐的基礎上,報請國務院批准,制定出臺《安審辦法》。

問:制定《安審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越開放越要重視安全,越要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着力增強自身競爭能力、開放監管能力、風險防控能力,煉就金剛不壞之身。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健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把安全發展貫穿國家發展各領域和全過程,健全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制度。

在制定《安審辦法》過程中,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健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把握好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建立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推動擴大開放與風險防控協同共進,有效管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堅決築牢國家安全屏障、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同時增強針對性,避免安全審查泛化。

二是總結審查實踐,填補監管空白。我國自2011年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並於2015年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實施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措施。《安審辦法》總結近十年來的工作實踐,特別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益做法,對審查機構、審查範圍等進行適當調整,將金融等敏感領域一併納入審查範圍。

三是立足我國國情,適當借鑑國際經驗。基於我國國家安全新形勢新特點,參考近年來主要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的新變化,吸收借鑑有益的制度成果,形成既適合我國國情又符合國際慣例的安全審查制度。

四是儘可能簡便,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則,設定審查程序和時限。同時,安全審查分三個階段進行,根據申報項目風險情況,分層次、遞進式推進審查,進入第二和第三階段的項目梯次減少,審查意見和決定將及時反饋給投資者。

問:《安審辦法》如何貫徹開放和安全並重?

答:改革開放40多年來,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深度融入我國經濟,爲經濟社會繁榮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展望未來,我國開放的大門只會越開越大,我國擴大開放的方向不會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不會變,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態度不會變。

出臺《安審辦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不是搞保護主義、更不是開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對外開放安全保障體系,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沒有安全保障的對外開放不可持續,只有把防控安全風險的籬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爲新一輪對外開放奠定堅實基礎,才能更好實施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在《安審辦法》實施過程中,我們將堅持在開放中謀發展、保安全,精準審查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避免安全審查泛化。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方面落實好《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規定,在實施好《安審辦法》同時,積極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健全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繼續有序擴大對外開放,出臺新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鼓勵外商投資先進製造、現代服務、節能環保等領域,打造高標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問:《安審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安審辦法》共23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

一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9年第4號公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接收。

二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範圍。對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開展安全審查: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如外國投資者不清楚其投資是否在安全審查範圍內,可就具體項目情況諮詢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聯繫方式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2019年第4號公告。

三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機制。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對於應報未報的外商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申報。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衆等也可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審查建議。

四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程序和時限。安全審查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初步審查,在收到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啓動安全審查。第二階段是一般審查,在啓動審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審查的決定,或按程序進入下一階段審查。第三階段是爲期60個工作日的特別審查,這一階段不是每個項目的必經程序,只有未通過一般審查的項目纔會進入特別審查;特殊情況下可能延長特別審查時限;特別審查結束後將出具審查決定。審查期間,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五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決定執行。對於通過安全審查的,可實施投資;對於附條件通過審查的,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對於禁止投資的,不得實施投資。

六是違規懲戒。對於拒不申報、弄虛作假、不執行附加條件等違規行爲,可責令當事人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亦可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問:證券領域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規定什麼時候出臺?

答:《安審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購買境內企業股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其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制定。相關工作正在推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