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27元商品運費8991元 超額累倍運費玩壞格式合同

(原標題網購27元商品運費8991元 超額累倍運費玩壞格式合同)

一家之言

“超額累倍運費”違背了格式合同規則,觸碰了法律底線,侵犯了消費權益,有霸王條款之嫌。

媒體報道,最近,廣西南寧市民盧先生想購買的商品是一種叫單片機配件單價在14元-42元之間,發現有商家“雙11”推出促銷單價1.7元-2.7元。看到有優惠,盧先生就下單買了10個。就在他準備付款時,訂單總金額竟要9018元。

在訂單總金額中,商品價款僅佔一個微乎其微的小零頭,而運費的價款則佔了大頭,本末倒置。

本以爲這是商家的錯誤設置使然,可購物網站客服卻表示商家的運費設置並不違規,且該情況並不是個別事件。原來,一些商家爲限制消費者購買相關商品的數量,故意設置了特殊的運費規則,當消費者選擇商品超過一定數量後,就會產生鉅額運費。

稅收領域,有“超額累進稅率”,在網購領域,也有“超額累倍運費”?或許,如何確定運費價格是商家的權利,而是否選擇購買商品則是消費者的權利,即便消費者選擇購買,也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商家的做法並無不妥之處。但這種觀點禁不住依法推敲。

市場規則下,商家和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儘管享有經營自主權,享有定價權,但也不能違背商品或服務的價值規律漫天要價,而是應該遵循必要的法律規則。《價格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商家爲重複使用而事先擬定且未與消費者協商的合同是格式合同,還應該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則。

根據《消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也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網絡商家準備的制式訂單合同顯然屬於格式合同,而盧先生仔細地看了訂單之後,才發現所選商品的運費爲8991元,如果不是他的銀行卡錢不夠,他有下單付款的可能。這說明,商家沒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超額累倍運費”這一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消費者如果草率下單,很容易誤操作,掉進鉅額運費的坑裡,即便行使後悔權,也會陷入消費糾紛,惹上麻煩。另外,商家單方設定的一件商品999元的“超額累倍運費”也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綜上分析,“超額累倍運費”違背了格式合同規則,觸碰了法律底線,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有霸王條款之嫌。

商家設置“超額累倍運費”的真實用意可能是限制消費者的購買量,但商家設置了“超額累倍運費”,就等於發出了要約,一旦消費者下單,合同就生效了。無論如何,“超額累倍運費”都玩壞了格式合同,商家當戒之,監管部門也該介入規範

李英鋒(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