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日前有高中生叼煙、無照騎車被記過,不服而聲請釋憲,最終法官作出第784號解釋。(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林世文攝)

王瀚興律師

日前大法官會議第784號解釋公佈,以往僅能就退學處分爭訟學生,日後認爲記過處分侵害受教育權或憲法上其他權利,仍可提出爭訟,然若情節輕微者,或須尊重教育機構判斷餘地,仍應肯認處分合法雲雲,給威權時代的「特別權力關係」,在學生部分,徹底將其掃地出門!

或謂:這是否爲教育法治倒退?以往長輩有聽過:「軍人、公務員、學生、教師是沒有自由」云云,這就是特別權力關係的概況。然自釋字187號有關公務員請領退休金證明,被列爲可爭訟的對象,釋字201、243、298、323等,將涉及公務員身份重大事項,皆列爲可爭訟;而今日釋字第784號,將以往涉及退學處分方能爭訟的382號加以改變,可謂「有權利必有救濟」,愚見以爲憲法乃死文字,須要解釋與實踐方能進步,純就法理言之,基本上肯認此號解釋,此其一。

或謂:這終於打破以往校內威權?此號解釋並未限制大學生方能適用,然筆者以爲,即便威權時代或民主萌芽之際,還是要看校長是否開明,事在人爲:筆者26年前年就讀內湖高中,創校校長林𪸩讓我們在週六上課時穿便服、學生制服不繡學號,目的就是要我們自尊自治,且當年有學生騎乘機車上學,校長宣示:「若同學依法考照,校規子法,不能牴觸交通法規母法,當然可以騎機車上學。」博得臺下學生歡呼。是以,若校方處置得當,校規不僅不會桎梏學生,還能起開放之風,誰說學校必然威權?此其二。

或謂:校規乃壓迫學生適性發展,應該廣開爭訟,律師不應開倒車云云?筆者再舉東吳大學先師邵女士夢蘭辦學爲例:老師當年興辦士林高中(後改稱:中正高中)有所謂的「過銀行」,對於初犯校規者,將處分留中不發,若之後再犯,加倍處罰;或因先師春風化雨,或因學生知恥,收到良好的結果;民國58年左右,連戴雨農將軍的孫子,就讀士林高中,開始服儀不整,性格張揚,經先師三次談話,終讓浪子回頭,後來也考上東吳大學,有良好的發展。天地君親師,雖然封建,但先師足堪教育界典範,比親人效果還大,怎會是校規問題?此其三。

或謂:那這樣律師你是反對此號解釋嘍?筆者引外國學者艾德蒙柏克(另見仙逝的蔡英文教授王權專制到民主:西方民主思想的開展與問題):「討論人有權利獲得食物與醫療,有何用?問題在於如何取得該權利與管理?我請他們去請教農夫醫師,而非形上學教授」等語,誠哉斯言!今校規看似是找學生麻煩,難道循規蹈矩的學生,不會受壞學生影響?若校規可爭訟,學生必將與校方對簿公堂,兩方時間與金錢,惟一得利者,恐怕只有受任律師了(笑)然從校方與學生的「教育關係」,因校規處分爭訟而必將轉爲「契約關係」,誰還管你春風化雨?誰還理你道德品性?此其四。凡此四者,本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法治論理上堪稱進步,後續實際效果足令家長與老師擔憂!

最末,以歷史故事作結:知名護生畫家豐子愷有幅名作,叫「解放」,圖像裡一隻貓把老鼠捕鼠籠放出,表面意義是貓鼠一家;仔細一想:「欸!貓不是該抓鼠嗎?」大明第一名臣劉伯溫所着《郁離子》:某人患鼠養貓除之,卻每日要吃雞,跟父親抱怨,父親說:「若沒有貓捉鼠,衣服傢俱都會損害,離貧窮不遠啊」承前,今大法官該號解釋,是不是也「解放」了犯校規的學生?家長納稅,奉養法官,怎把「老鼠」也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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