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烏龍爆料 二審判賠40萬

桃園議員王浩宇烏龍爆料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涉毒,高等法院10日判王應賠償林40萬元,並登報、在臉書上道歉。(本報資料照)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2018年間烏龍爆料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持有「毒郵票」。林認爲名譽受損提告求償,一審判王應賠25萬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日加碼判賠15萬,王浩宇要賠40萬元,並在《中時》等4報及王個人臉書,分別刊登道歉啓事。本案可上訴。

林效先昨日到庭聆判後,得知再次勝訴,向在場媒體表示,公正第三方的法院判決,說明王浩宇必須負責,他被烏龍爆料後,這1年來都沒人相信他,狀況很不好,沒辦法好好工作,這件事告一個段落,好像找回了自由,「有種解脫的感覺」。

王浩宇2018年4月15日在立法院開記者會影射林效先涉毒,還發誓「若沒有這件事,我願意辭去議員退出政壇。」案經檢方調查後,以罪證不足將林等人處分不起訴,林因此提告,向王浩宇求償243萬多元,並要求登報、臉書道歉。

王浩宇辯稱沒有指名道姓,是媒體揭露林效先身分,且時力黨工涉毒與公益相關,他也盡了查證義務。桃園地院一審認爲,王在臉書貼文足以讓他人查出是林男,且檢方不起訴證明爆料不實,判王應賠25萬。高院二審仍認定王未查證,判王再多賠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