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連署「國道ETC收歸國有」 交通部:檢視營運績效後決定

交通部針對「國道ETC收歸國有」連署迴應。(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李宜秦臺北報導

今年初有民衆網上發起「國道ETC收歸國有」連署,質疑交通部圖利單一廠商,應於2025年與遠通電收合約期滿後,就將ETC收歸國有,並引入第三方多元支付平臺。交通部今日迴應該提案指出,該案招商時已訂定優先訂約條款,需檢視民間廠商「營運績效」,決定是否持續辦理

網紅鬼才阿水於今年初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國道ETC收歸國有」連署;當中指出,ETC在遠通電信營運下不僅爭議不斷,同時更有圖利單一財團之嫌;因此ETC(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在2025年屆期約滿之後能夠收歸國有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是於2006年正式啓用,在當時是由交通部委託遠東集團旗下遠通電收執行的BOT案。交通部今日迴應該提案指出,電子收費系統系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建置及營運,當契約屆滿後,民間廠商需移轉營運權及所有權政府

▲網紅提案國道國道ETC收歸國有。(圖/截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而該案於招商時即依促參法訂定優先定約條款,未來是否辦理,仍需持續檢視民間廠商營運績效及檢討是否存在交由民間營運必要性而定。

交通部表示,經查電子收費服務現已提供多元儲值及繳費管道,後續將規劃導入更多元及便利之支付方式。另對於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除依個資法資安法嚴格執行外,亦訂有定期稽覈機制,以保障政府及用路人權益

另就收費技術部分,規劃比照現況訂定收費系統功能需求規範標準(KPI)方式,只要符合規範並通過查覈驗證,均可研議作爲收費系統,以因應收費技術之進步。

未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將在確保系統穩定、不中斷及民衆權益下,依據促參法及契約規定持續規劃契約屆滿後之電子收費系統功能需求及營運服務,以持續提供用路人便捷、優質繳費服務。